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格執行《公路法》防止公路養護資金流失的決定

1999年12月1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格執行《公路法》防止公路養護資金流失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2.15
  • 實施時間:1999.12.15
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是國家實施道路和車輛收費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修改後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採取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施行前,我市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各級交通征稽機構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負責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各級交通征稽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查處拖欠、偷逃、拒繳公路養路費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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