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格執行《公路法》防止公路養護資金流失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格執行《公路法》防止公路養護資金流失的決定

1999年11月28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格執行《公路法》防止公路養護資金流失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公路法》),是國家改革道路和車輛收費管理體制的重要步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作好費改稅過程中各方面的準備工作,遏制公路養護資金流失,依法處理拒繳養路費、趁機哄抬油料價格和運輸價格的行為。根據《公路法》第36條關於“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從現在起到國務院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出台施行之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各級養路費征稽機關依照《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徵收公路養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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