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在1959.09.17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59年09月17日
  • 實施時間:1959年09月17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主席令(二屆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現予公布。
1959年9月17日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去年(1958年)以來工農業生產的大躍進和農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農村的經濟關係,促進工農業的相互支援,便利勞動力的調配,決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
全國人大常委會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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