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一九五八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一九五八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7.11.29
  • 實施時間:1957.11.29
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議根據國務院周恩來總理關於一九五八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問題的建議,決定:一九五八年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必須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必須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