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2008年8月29日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2004年10月5日由第23屆萬國郵政聯盟代表大會通過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 頒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日期::2008年
  • 實施日期::2008年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008年08月29日經表決,決定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是規範萬國郵政聯盟活動的基本法,根據其規定,萬國郵政聯盟代表大會對其組織法進行修訂形成的附加議定書須經各成員國批准。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於2004年10月5日由第23屆萬國郵政聯盟代表大會通過,共7條,主要內容是:增加了關於萬國郵政聯盟使命的規定;對組織法中“一個郵政領域”“轉運自由”等重要辭彙進行了定義;對組織法中的一些條款在不改變實質內容的基礎上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使之更加清晰明確。
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此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符合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批准該議定書,有利於中國在適應全球經濟和技術環境變化過程中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實施,有利於促進中國郵政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有利於加強中國郵政服務領域的國際合作,符合中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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