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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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6-25

法規內容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批准於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爾摩通過、同年5月23日中國政府簽署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同時聲明,根據《公約》第25條第4款的規定,對附屬檔案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該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書之後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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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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