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員承租制

全員承租制是指根據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簽訂的承包契約,由企業全體正式職工集體租賃經營的管理體制。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所出現的主要內容有:(1) 國家依據企業全部資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其上繳利稅總額基數指標以及長期不變的年增長幅度;(2) 企業按契約規定向國家上繳利稅,餘額由企業全權支配,如沒按契約規定兌現,國家有權強行凍結福利和獎勵基金、減扣30—50%工資基金。若連續兩年沒完成利稅任務,國家有權中止契約並由全體職工承擔債務;(3) 企業在經營管理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其生產經營活動和利益所得有法律保障;(4) 企業的法人代表是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職代會主席,廠長 (經理) 人選經他提名報職代會任免。

全員承租制特點:
1.承租方為被承租企業的全體職工;
2.承租經營者由全體職工推選產生;
3.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
4.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的工資收入,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5.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共獲租賃好處,共擔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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