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關於強化農牧業執法監管工作的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關於強化農牧業執法監管工作的意見於2014年1月17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關於強化農牧業執法監管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4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各盟市農牧業局,廳屬各處室局、各單位:
近年來,我區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已日臻健全和完善,形成了法律法規授權委託與綜合執法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農牧業行政執法監管機制,在保證全區農牧業經濟長足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個別地方農牧業執法隊伍權責不明、行動分散,形不成執法監管合力,有的執法機構之間甚至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給農牧業執法監管造成一定混亂。對此,各級農牧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各授權委託執法單位,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區關於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建設的要求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理順各級農牧業執法機構職能職責,落實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農牧業行政執法密切協作新機制,推進農牧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管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
一、進一步明確各執法單位的職能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各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農業部的決定,進一步明確各執法機構執法監管職能,理順農牧業行政執法監管關係。
特別是理順綜合執法與其他授權委託執法機構的關係,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後的農牧業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各授權委託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能範圍內行使好市場監督職能,各有側重、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到執法監管緊密跟進、全覆蓋,不允許留下執法和監管的死角與空白。
二、強化農資產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落實。
按照農牧業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等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各職能站、所要認真查驗、審核經營條件,嚴格對經營資質和經營場所安全條件的審核,對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撤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使其退出生產經營;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要嚴格核驗查證生產經營許可要求的各類證照,嚴格執法,確保農資產品安全。
三、加強檢測機構與執法機構的協作。
建立檢打聯動機制,檢測機構要加強對農牧業生產投入品和農畜產品的檢驗檢測,並將檢測檢驗結果在第一時間內向管理機構和執法機構通告;
執法機構要在第一時間將案件辦理情況和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向檢測機構和相關監管站所通告。做好協調聯動、有效監管。
四、加強各專業執法機構和綜合執法機構的協作。
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專業執法機構技術力量、試驗、檢測設施完備的優勢,提高綜合範圍內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效率和市場監管能力;專業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綜合執法機構在專司執法專門辦案中執法力量強、與公安司法等行政強制機關合作緊密的優勢,提高監管能力和效果。做到緊密配合,協同作戰,互相促進。
五、進一步發揮綜合執法的作用。
綜合執法機構是代表各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綜合範圍內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
綜合執法機構要積極尋求在工作、技術上的支持,主動向同級和上級相關授權、委託執法單位通告執法信息,報送執法統計數據,徵求工作意見建議。授權、委託執法單位要大力支持,共同做好執法監管工作。
六、強化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
各級農牧業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崗位練兵。在強化法律法規學習的同時,重點要加強行政執法程式、處罰文書製作等方面的規範和技能,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要建立健全各項執法、監管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按照農業部“六條禁令”規範和約束行政執法人員。打造一支紀律嚴明、行為規範、業務熟練、協調配合的農牧業行政執法監管隊伍。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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