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是在《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的地區性法規,於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是在《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的地區性法規,於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是在《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的地區性法規,於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發布文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7號【發布日期】199...
一、廢止《內蒙古自治區牧業稅徵收辦法》(1996年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 二、廢止《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1996年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7號發布) 三、廢止《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稅實施辦法》(1996年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農業稅是國家對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俗稱“公糧”。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1994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規定計算徵收。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1994年4月23日寧政發〔1994〕49號)第一條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掛牌,標誌著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稅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自治區關於稅務工作的政策法規、條例、辦法。2、負責預測、計畫地方稅稅源,編制自治區地方稅收年度計畫。3、依法管理地方稅收及...
第一條 為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生產本辦法規定的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及個人(生產菸葉、牲畜皮毛絨產品的除外),均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國務院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國務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規定》在1994.05.1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3號)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94]財農稅字第7號)的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作...
《吉林省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94.07.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現發布《吉林省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生產、收購...
實施時間 1994.07.18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本辦法規定應稅農業特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
《遼寧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是在遼寧省人民政府施行的辦法。【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0-04-21 【生效日期】1990-04-2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遼寧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一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業生產的...
第十五條農業特產稅的徵收,可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等辦法。在一個區縣(自治縣、市)範圍內同一稅目不能實行幾種徵收辦法,避免重複徵稅。第十六條應稅農業特產品運出產地或收購地徵收機關管轄範圍尚未出市的,應附《重慶市農業特產稅完(稅)稅征》;市外運銷的,應附農業特產稅應稅...
《河北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89.05.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調節糧食、經濟作物和農林特產品生產之間的收入水平,平衡稅負,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生產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國發[1989]2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昆明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1986年8月25日昆政發(1986)176號)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平衡農村各種農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市農業生產全面發展,認真貫徹省政府雲政發(1986)23號《關於頒發〈雲南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四川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在1995.07.2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賦,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凡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收購的單位或...
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和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於對農林牧水產品徵收產品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要全面落實取消除菸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政策。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統一按調整後的農業稅稅率徵收農業稅,實施免徵農業稅試點的地區不再改徵農業稅;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徵收農業特產稅,也不改徵農業稅。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各地區要明確減免農業稅後“三個確...
內蒙古自治區外國人居留、旅行、就業管理暫行 辦法(1994年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寧波市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94年1月20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發布)福建省商品質量仲裁辦法 (1994年1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監察規定 (199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