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旅遊資源開發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地方性法規,1996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旅遊資源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6.6.24
- 生效時間:1996.6.24
內蒙古旅遊資源開發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地方性法規,1996年發布。
內蒙古旅遊資源開發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地方性法規,1996年發布。【發布單位】80502【發布文號】內政辦發[1996]57號【發布日期】1996-06-24【生效日期】1996-06-24【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1999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旅遊管理條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
中俄邊境旅遊是我區國際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貫徹中央“沿邊發展戰略”,繁榮邊疆經濟,使中俄邊境旅遊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及有關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促進、旅遊資源保護開發、旅遊公共服務、旅遊經營活動、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生態安全,突出人文歷史、...
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經營旅遊業務,從事旅遊業管理,進行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發揮...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鄂倫春自治旗(以下簡稱自治旗)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及...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和旅遊業管理,進行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
,對違犯條例和施行辦法的,一經查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收入、罰款、停業整頓,對情節嚴重、屢犯不改者,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 旅遊局負責解釋。
《鄂溫克族自治旗旅遊條例》是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旅遊業管理,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結合鄂溫克族自治旗實際制定。由鄂溫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
修訂的條例 (2020年1月20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
2012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 2012年6月21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
第二條 在自治州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規範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旅遊資源開發應當保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觀和民俗...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州旅遊景區管理,合理開發保護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旅遊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景區...
三、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建設;指導旅遊統計及旅遊行業財會工作。四、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各類旅遊景點、度假區、涉外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設施的標準和服務標準;按規定審核、審批旅行社資格;評定旅遊...
第一條外商投資農牧業、林業、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環保等基礎產業或基礎設施建設,開發礦產、旅遊等資源,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從事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開發,享受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第二條擴大服務貿易領域...
不僅對保護區整體環境和景觀造成了不利影響,還給管護工作增加了難度;二是為了追逐利益,破壞保護區的設施、設備和自然植被以及捕獵野生動物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隨著保護區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旅遊資源有序開發和有效管理也亟待規範。
旅遊資源保護規劃的編制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遊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在取得有關部門的立項和建設許可後,應及時到旅遊資源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當地...
旅遊開發是指以旅遊資源開發為核心,促進旅遊業全面發展社會經濟活動。它是一項全面,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包括旅遊資源的調查與評價,旅遊項目開發的可行性研究,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與設計,旅遊目標市場的選擇與行銷,旅遊景區(點)建設經營...
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資源開發處 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
專家評審組成員不少於5人,評審專家從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委員會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建、文物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組成。第十五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
第二十五條 保護區成立前在保護區區域內合法從事資源利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過經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利用規模、強度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開發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候資源探測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候資源探測資料。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候資源探測資料進行匯總,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科學依據,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