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內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外文名:Neijiang incentive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發布單位:四川省
  • 發布日期:2014-01-15
  • 生效日期:2014-02-15
簡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四川省
【發布文號】內江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4號
【發布日期】2014-01-15
【生效日期】2014-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內江市人民政府
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
《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楊松柏
2014年1月15日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技術創新、科技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體現客觀、公正、權威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內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等活動的公民或組織。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內江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等社會力量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不得在獎勵活動中向受獎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內江市科學技術獎的設定和獎勵範圍
第七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內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八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以及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取得重大創造性成果的公民。
第九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範圍: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有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的;
(三)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授權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經轉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五)在軟科學研究和科學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對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或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並運用於實踐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十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屆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內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8項,項目主要完成人分別不超過7人、5人和5人。
第三章 內江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一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級有關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條件的其他單位。
內江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還可以由3名同行業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二條 推薦內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應當是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進行鑑定或驗收,並已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的項目。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內江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參評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人選和參評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作出認定結論,並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並在全市範圍內予以公告徵求異議,異議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徵得的異議,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處理。
第十七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授獎。內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報市政府批准授獎。
第十八條 獲內江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人員,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並發給獎金10萬元。
獲得內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對項目完成單位頒發獎狀,對項目主要完成人頒發榮譽證書,並按項目發給獎金: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十九條 內江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內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列支。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本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市級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內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7年6月19日五屆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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