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內江市會展業管理辦法》是內江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內江市
第一條 為加強會展活動管理,規範會展業市場秩序,推動會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四川省加強管理服務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點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商品、技術或者服務的展示、展銷等商務活動,包括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和其他形式的商務會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或計畫,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接受主辦單位委託,負責具體會展事項的單位。
第三條 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內江市行政區域內舉辦會展、以內江市名義在市外舉辦會展或者跨區域聯合舉辦會展以及為會展提供配套服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類會展活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有序競爭、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五條 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展業發展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促進會展業發展協調機制,擬定促進會展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協調解決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衛生、安全監管、城管執法、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發展的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依法成立會展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利益,發揮行業組織在制定會展業服務規範、建立會展業評估體系、發布會展資訊信息以及引導規範經營等方面的作用。
鼓勵各類專業性行業組織為會員提供會展信息,組織會員參加專業性會展,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會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舉辦會展的相應資質;
(三)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設施和規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招商辦展能力。
第八條 會展主辦單位應制定會展計畫或實施方案,並負責統籌合理安排招展辦展活動。經審批的會展,申請辦理會展審批手續的單位為主辦單位;無需審批的會展,發布招展信息的單位為主辦單位。
會展承辦單位受會展主辦單位委託負責實施會展計畫和實施方案,具體辦理招展、布展等會展相關事項。未經委託,承辦單位不得將其他單位列為主辦單位。
第九條 未經同意,會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將其他單位列為協辦、支持、贊助單位或者其他參與單位。
第十條 主辦單位對會展承擔有關責任。
承辦單位未經同意將其他單位列為主辦單位或者將虛假單位列為主辦單位的,承辦單位對會展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一條 舉辦會展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備案:
(一)舉辦須經審批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國際會展,主辦單位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在會展招展信息發布前30日內向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者有關部門聯合主辦的會展,主辦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市政府名義舉辦會展;
(三)以內江市名義舉辦會展或者跨區域聯合舉辦會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招展信息發布前10日內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以縣(區)及其他名義舉辦的會展,主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招展信息發布前10日內向縣(區)商務局備案。
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備案後3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安全監管、城管執法、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部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會展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辦理備案時,主辦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檔案、資料:
(一)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法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二)舉辦會展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會展名稱、舉辦單位名稱、會展負責人、起止日期、地點、參展商品類別、法人代表、聯繫電話等;
(三)有關單位同意主辦、承辦、聯辦、協辦、支持、贊助等檔案;
(四)會展具體計畫或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會展規劃、招商計畫、誠信經營承諾、安全預案、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等;
(五)會展場地使用證明。占用城市公共空間的,須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許可;
(六)舉辦須經審批的會展,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提交的檔案不完備的,負責備案的部門應當要求其在7日內補交相關檔案。逾期未補交的,不予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會展主辦單位發布的招展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展名稱、主要內容;
(二)會展的起止時間、會展地點、收費標準;
(三)會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四)須經審批的會展,應當公布審批機關的批准文號
(五)會展備案機關的備案號。
第十五條 招展信息應當客觀、真實,與會展內容相符。
向參加同一會展的不同參展單位發布的招展信息,會展名稱、內容、時間、地點等主要事項應當一致。
第十六條 招展信息發布後,主辦單位變更會展名稱、內容、時間、地點等主要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後3日內告知參展單位,並在5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
第十七條 主辦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安全許可、消防檢查等手續。
舉辦大型會展可能影響周邊區域交通和環境的,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舉辦前10日內將會展的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報送當地公安交通、城管執法、環境保護等部門,經核准後方能舉辦。原則上不得在廣場、公路、街道等城區公共場所辦展。
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展覽、展銷等會展活動,舉辦者應按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市(縣)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獲得許可後方可組織實施會展活動。
第十八條 主辦單位應當制訂和落實會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做到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承辦單位、參展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會展場所提供方應當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專業性會展場館應當配置監控設備、防盜報警、緊急報警、消防設施和出入品安全檢查系統等設施。
舉辦金銀珠寶飾品、鐘錶、文物等珍貴物品會展的場館,除按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設定符合防護要求的展台、展櫃。
第二十條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會展場館,完善會展場館配套設施,加強場館功能分工與合作,防止重複建設和無序競爭。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查處各類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衛生、安全監管、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部門應當加強涉及食品安全、危險化學品等方面會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會展業信息統計制度,健全會展業統計指標體系,加強會展業數據採集、分析,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市會展業有關信息。
會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會展場館應當在展會活動結束後30日內將展會活動總結報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指導會展各方統一使用會展業契約示範文本,規範會展業各方的簽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合作,公開涉及會展業的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制止亂收費。
第二十六條 舉辦會展未按規定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四川省加強管理服務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規定》,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以主辦單位名義發布招展信息或者承辦單位擅自發布招展信息的,根據《四川省加強管理服務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發布虛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舉辦者因組織管理不善使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參展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向參展經營者或者舉辦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條 未經安全許可、消防檢查擅自舉辦會展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舉辦大型會展可能影響周邊區域交通和環境,主辦單位未向公安交通、城管執法、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報告的,根據《四川省加強管理服務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交通、城管執法、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未報告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依照《四川省加強管理服務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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