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展覽業管理暫行辦法

《寧波市展覽業管理暫行辦法》是寧波市政府2005年06月13日發布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展覽業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寧波市
  • 發布日期:2005年06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5年06月13日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展覽業管理,改善展覽業發展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促進展覽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關於加快寧波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3〕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在寧波市區內舉辦的各類展覽活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展覽,是指在固定場館和預定時期內,由一個或多個單位舉辦,以展示、展銷、洽談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經濟技術洽談等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會展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會展辦)負責全市展覽業的戰略規劃、行業政策、重大問題的研究和協調,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協會(企業)做好展覽工作;按照展覽會的性質和內容,負責徵求和協調相關部門意見;確定寧波國際會展中心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指導市區其他展覽場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全市各類展覽活動的登記、監督管理市場主體資格審查和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市公安局負責全市展覽活動涉及安全工作的審核和監管。
市城管局負責市區展覽活動自然及宣傳環境整體布局進行審核、協調和監管。
市衛生局負責市區展覽活動的食品衛生和醫療保健工作的保障、協調和監管。
市外經貿局負責全市各涉外經貿展覽會的審批、協調和管理。
市經委、市貿易局、市貿促會寧波分會和市級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在市區舉辦展覽會的管理、協調、監督和實施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展覽業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各項大型展覽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會展秩序維護工作。
市會展行業協會是全市展覽活動的行業組織。圍繞“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的基本職能,配合政府做好對展覽行業的協調、監管和服務工作,負責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規範經營行為;承辦市有關部門委託的展覽會備案、協調、統計、評估、信息交流和行業人才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 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協調展覽會舉辦事宜時,應按照“保護原有品牌展會,扶持符合我市產業導向、有發展潛力的專業展會,積極引進國家(省)級展會,鼓勵辦展單位培育信譽佳、規模大、效果好的展會”的協調思路,對各類展會進行數量、類型、時間的有效控制和協調。對在市區內舉辦的展覽會,原則上在其舉辦時間前後3個月內,不再舉辦同一類型的展會。
第五條 展覽會組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組辦單位須為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法律、經濟、民事責任的實體。
主辦單位必須有同意作為展覽會主辦單位的檔案;承辦單位有兩個以上的,須在有關檔案資料或協定中明確各方的職責分工、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等事宜。
第六條 組辦單位在組展、辦展過程中,應誠信、守法,認真做好展覽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 參展商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經營活動。組辦單位負責對參展商資質審查把關,並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契約。
第八條 在我市舉辦的展覽會實行一展一報的備案、登記、審核制度。展覽名稱必須與展覽會的內容、規模相一致。
冠以“全國”、“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展覽會,須經國務院或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浙江”、“全省”字樣的展覽會,須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國際經貿展覽會按《海關總署、商務部關於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監發〔2004〕2號)執行。
涉台性的展覽會,須經國務院台辦審查、批准。
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展覽會。對確需市政府舉辦的展覽會應嚴格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詳見附屬檔案)。
第九條 除市政府舉辦的展覽會外,其它展覽會原則上不邀請國家、省和市領導參加。確需邀請的,由市級有關部門報市政府統一安排。邀請國家領導人出席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邀請省領導人出席的,按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展覽場館應當根據需要配置電視監控、防盜報警和出入口安全檢查系統。場館單位應制定安全防範工作制度,組建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職保全人員。
展覽場館提供單位在租賃展覽場館時,應遵守本辦法展覽會協調原則,落實管理制度,加強現場管理,為展覽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一條 展覽會組辦單位在辦理展覽會備案、登記、審核手續後,方可刻制印章、發布廣告、進行招商和招展活動。展覽廣告和宣傳材料內容應與所舉辦的展覽會名稱、展覽主題、展覽範圍、展覽時間等內容、性質相符,不得虛構或誇大事實。招展、招商信息發布後,組辦單位不得變更展覽名稱、展覽主題、展覽範圍和展覽時間等。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的,應當立即告知參展商。
第十二條 展覽會組辦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和預防為主原則,嚴格落實展覽會安全責任制,做到措施嚴密,操作規範;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加強對展覽活動的安全工作管理。
嚴格展覽會的安全審批。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各類展會和節慶活動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辦發〔2004〕116號)要求,展覽會組辦單位在展覽會登記、審批過程中,必須提供展覽會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明確安全管理的領導責任人,否則不予登記、審批。
嚴格執行《寧波市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甬政發〔2003〕115號)規定。展覽會期間需施放氣球的,須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部門審批,並由取得施放氣球資格的單位和專業人員作業;禁止施放使用氫氣等易燃易爆氣體充灌的氣球。
嚴格執行公安部《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GA183-1998)規定。展覽會期間需舉辦焰火晚會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焰火晚會的等級劃分,焰火晚會燃放工程的組織實施必須事先經過燃放地相應的政府批准,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方案須經燃放地相應的公安部門審核後,報上級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從事焰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和人員須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展覽會可能影響周邊區域的交通和環境的,組辦單位應當提前15日將舉辦展覽會的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向當地公安、消防、交通、衛生、城管、安監等部門報告,並接受其指導。在展覽會舉辦期間,有商品交易行為的,組辦單位應事先將相關情況報告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商請實行駐會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在市區舉辦的展覽會,組辦單位須在辦展結束後的20日內向市政府會展辦報送展覽會工作總結,並向市會展行業協會備案。在各縣(市)、區舉辦的各類展覽會,各縣(市)、區會展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情況並報市政府會展辦。
第十五條 落實展覽會的信訪工作責任制。展覽會信訪投訴事宜,按“誰申辦、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處理。其中,市政府舉辦的展覽會所涉及的信訪投訴事宜,由提出申辦展覽會的市級職能部門(含市級開發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或縣(市)、區政府協調處理;其它展覽會的信訪投訴事宜按展館屬地管理原則處理。展覽會舉辦期間,在展覽場館發生與展覽會無關的民眾性擇機上訪事件,由展覽會組委會引導其到各級信訪部門受理。
第十六條 此前發布的有關展覽活動的規定或辦法,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會展辦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寧波市展覽會申辦條件和程式
一、市政府舉辦展覽會的條件
需由市政府主辦、聯合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單位的展覽會,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辦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承擔法律、經濟、民事責任的實體;申辦企業具有辦展資格。
(二)省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國家級行業協會(公司)作為主辦、承辦、協辦單位。
(三)對寧波支柱產業或服務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四)必須有市級職能部門(含市級開發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或縣(市)、區政府作為承辦單位或責任部門。
(五)展位數原則上逾1000個。
二、申辦展覽會需提交的材料
(一)有關單位對展覽會舉辦的同意批文。
(二)主辦單位的批文。
(三)承辦單位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四)舉辦展覽會的申請報告。
(五)展覽會實施方案。
(六)展覽場館預約證明。
(七)對外招展招商函樣稿。
(八)需要提交的其它檔案資料。
三、申辦展覽會程式
(一)需市政府首次申辦、主辦、聯合主辦、承辦的展覽會,由市級責任部門向市政府書面請求,經市政府會展辦提出意見、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定後,由市政府向國家(省)有關部門發函申辦或下達批文,並由市責任部門落實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需市政府繼續申辦、主辦、聯合主辦、承辦的展覽會,由市級責任部門向市政府書面請求,經市政府會展辦提出意見、市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後,由市政府向國家(省)有關部門發函申辦或下達批文,並由市責任部門落實相關手續辦理和展務安排工作。
(二)需市政府協辦、支持的展覽會,由市責任部門向市政府書面請求,由市政府會展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簽。
(三)在我市主辦的涉外經貿展覽會(帶“國際”字樣名稱)向市外經貿局申報、審批,並報市政府會展辦備案。外省、市來我市舉辦經濟技術展覽會,應事先徵得市外經貿局同意。貿促會系統單位舉辦的涉外經貿展覽會由貿促會寧波分會申報、審批,並報市政府會展辦備案。
(四)在我市舉辦的非涉外性展覽會,由辦展單位書面送市會展行業協會,由該會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會展辦。經市會展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審核後,向市工商、公安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時間

發布部門:寧波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5年06月13日 實施日期:2005年06月13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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