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管理辦法
  • 文號:呼政發[2010]30號
  • 目的:加強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組織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發布日期,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現將《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級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國內外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必須在開展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籌備工作之前將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相關材料報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呼和浩特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實施。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及會展業,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
(四)遊園會、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各類大型會議、論壇,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宣傳啟動儀式、紀念活動日(周、年)等各類活動;
(七)在公共活動場所舉辦的集會、慶典等活動;
(八)其他大型社會活動。
第三條 各類大型活動及會展業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唱響主旋律,堅持團結、穩定、鼓勁及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政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維護呼和浩特市的整體對外形象,並對參與活動的民眾的人身安全負責。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市經貿、公安、城建、文化、衛生、體育、旅遊、市容、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做好全市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管理工作。主辦單位應當在大型活動及會展業開始七日前就活動內容、形式、規模向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市轄各旗、縣、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全力做好本旗、縣、區大型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舉辦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單位和組織,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所承辦活動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人員、措施和制度。
第八條 在本市舉辦的展覽會實行一展一報的備案、登記制度。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按照“計畫外展服從計畫內展,新申辦展服從已舉辦展,地方性展服從全國性展,小型展服從規模展”的原則進行合理安排。同類展會或規模相近、題材雷同的活動,要進行資源整合,統一協調。原則上三個月內不舉辦同類展會。
第九條 展覽名稱必須與展覽會的內容、規模相一致。冠以“全國”、“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展覽會,須經國務院或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內蒙古”、“全區”等字樣的展會,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國際經貿展覽會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執行;綜合性的涉台活動須經國務院台辦審查、批准。
第十條 申請舉辦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單位和組織,在大型活動辦公室(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備案通過後,應向公安部門提供大型活動及會展業安保方案和應急預案等相關材料;如涉及廣告發布或商業性內容的,主辦單位需到市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涉及使用市政設施的,需到市建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涉及占用道路或者影響交通的,需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涉及使用呼和浩特市市屬廣場的,需到市廣場管理部門辦理使用場地的相關手續,並在取得以上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後才能開展活動;確需跨省、地(市)舉辦的大型活動及會展業,須報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呼和浩特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備案後,再向內蒙古自治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單位和組織,在申報時,應同時向市大型活動辦公室(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舉辦大型活動及會展業的申請書;
(二)舉辦活動的組織策劃方案(含活動主題、活動時間、活動地點、組織形式、活動規模、廣告宣傳、安保措施等內容);
(三)有效資質證明(工商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公司簡介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3份);
(四)舉辦專業活動所需的主管部門批文。
第十二條 需變更活動內容、形式的,活動舉辦單位、組織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活動內容的手續。
第十三條 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違反本辦法,出現政治性錯誤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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