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榮院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光榮院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政策法規性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1982年2月1日頒發施行,共9條。光榮院的接收對象為:孤老烈屬,孤老退伍紅軍老戰士,孤老殘廢復員軍人,未滿16周歲的烈士遺孤和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無人照顧的烈士子女也可接收進院。要求光榮院要全心全意為老人服務;把光榮院辦成他們歡度晚年的幸福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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