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縣民政局位於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雙江鎮城西街14號,隸屬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正科級行政單位。內設辦公室、監察室、救災救濟股、優撫安置股、基政股、婚姻收養登記中心、老齡辦、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社會事務股(救助管理站)、慈善會、革命老根據地管理辦公室、中心敬老院等12個股室站(包括二級法人機構),現有工作人員48名,其中領導班子成員9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道侗族自治縣民政局
- 地址:通道侗族自治縣雙江鎮城西街14號
簡介,領導分工,主要職責,規範性檔案,行政執法事項,許可事項公示,
簡介
通道侗族自治縣民政局位於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雙江鎮城西街14號,隸屬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正科級行政單位。內設辦公室、監察室、救災救濟股、優撫安置股、基政股、婚姻收養登記中心、老齡辦、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社會事務股(救助管理站)、慈善會、革命老根據地管理辦公室、中心敬老院等12個股室站(包括二級法人機構),現有工作人員48名,其中領導班子成員9名。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劉金平:主持全面工作,負責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吳書航:協助局長工作,分管黨組黨務工作,分管福利彩票發行、老乾、關心下一代、聯鄉駐村等中心工作,聯絡人大、政協、統戰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和平: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宣傳、信息、基政社區建設、地名區劃、社會組織管理、慈善募捐、優撫、安置、烈士事業、軍休、雙擁工作,負責項目建設、社會創新管理、維穩、績效建設、民政法制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黨組成員、駐局紀檢組長曾垂東:主抓紀檢監察工作。分管作風建設、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協助黨組副書記管理黨務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黨組成員黃華萍: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財務、後勤、統計、革命老區建設、婚姻登記、老齡、以及救災救濟、城鄉社會救助、調查核對中心、鄉鎮敬老院建設、女工委、共青團工作,負責計生綜治、文明創建、創衛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副局長黃亮: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社會事務(含殯葬事業、福利事業)、流浪乞討救助、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收養工作,分管社會福利光榮院,分管陵園項目建設、社會救助工作站建設、農村幸福院建設以及老年服務中心項目建設及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反腐敗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和平: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宣傳、信息、基政社區建設、地名區劃、社會組織管理、慈善募捐、優撫、安置、烈士事業、軍休、雙擁工作,負責項目建設、社會創新管理、維穩、績效建設、民政法制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黨組成員、駐局紀檢組長曾垂東:主抓紀檢監察工作。分管作風建設、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協助黨組副書記管理黨務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黨組成員黃華萍: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財務、後勤、統計、革命老區建設、婚姻登記、老齡、以及救災救濟、城鄉社會救助、調查核對中心、鄉鎮敬老院建設、女工委、共青團工作,負責計生綜治、文明創建、創衛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副局長黃亮: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社會事務(含殯葬事業、福利事業)、流浪乞討救助、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收養工作,分管社會福利光榮院,分管陵園項目建設、社會救助工作站建設、農村幸福院建設以及老年服務中心項目建設及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部門的反腐敗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2、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民間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致殘人員的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物、建築物管理。
4、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5、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導光榮院建設、管理工作。
6、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向貧困地區捐贈衣被等活動。
股室工作職責:
辦公室:
1、認真搞好上傳下達和來人接待、信訪工作,協助領導處理機關日常事務,管理好公共物品;
2、作好檔案、材料的傳閱、收發等工作,負責搞好會務工作;
3、負責文字材料、政務信息的編寫、整理工作,管理單位公章,把好文字材料列印、上報關;
4、負責機關幹部考勤登記,搞好機關後勤事務管理,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
1、負責全局紀檢監察日常工作,制定各項紀律管理工作制度;
2、負責接受外界監督,配合相關領導做好全局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救災救濟股:
1、負責全縣範圍內的防災、抗災救災的具體管理,準確掌握並及時上報災情;
2、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搞好農村敬老院建設,規範敬老院管理;
3、制定救災款物發放方案,及時發放救災款物。
優撫安置股:
1、負責雙擁工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軍民共建活動;
2、負責全縣烈士、犧牲、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紅軍失散人員,復員退伍軍人按政策規定給予的撫恤金和雙定補助的落實兌現;
3、負責扶優奔康活動的組織實施;
4、做好復退軍人的安置和思想穩定工作,積極做好復退軍人的信訪工作,及時處理各種矛盾;
基政股:
1、認真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2、負責搞好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督促、指導鄉鎮完成換屆選舉工作任務;
3、負責社區建設工作抓好居委會劃分調整和社區建設項目網點建設;
4、負責行政區劃、地名、勘界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民間組織登記和社團登記審核工作。
婚姻收養登記中心及老齡辦:
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宣傳、執行工作,依法做好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
2、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和落實,指導各級老年協會工作,落實百歲老人補助費。
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
1、制定和完善各項城鄉社會救助政策落實細則,構建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保障體系,宣傳、執行國家、省、市的城鄉低保政策;
2、指導基層低保工作,負責對全縣城市、農村居民家庭生活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
3、負責低保對象的審批、發證、換證及保障金的發放,做好動態管理;
4、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按照上級要求落實醫療救助資金,做好大病醫療對象的審核和建檔工作。
社會事務股(救助管理站):
1、宣傳、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負責協調指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制定各項救助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做好受助人員的返回和護送工作;
3、負責殯葬事業的管理,積極推動殯葬改革,做好縣城公墓區的管理。
慈善會:
1、負責接收各種形式的捐贈款物的轉贈、調撥和使用,並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對各種慈善項目的資助資金進行管理、審計、決算和項目總結;
3、負責宣傳國家社會福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建立全縣性的慈善工作網路,發展慈善會員,加強與省內外慈善組織和人士的聯絡。
革命老根據地管理辦公室:
1、負責老區紅色歷史資料的發掘整理,積極對外進行宣傳;
2、負責老區扶貧項目的申報,項目的落實和項目資金的管理;
中心敬老院:
1、負責收養城鎮無親屬子女、贍養無依無靠、無勞動力的孤寡老人、孤兒、棄嬰;
2、實行分級管理,精心照顧院內老人、孩子的生活;
3、加強福利院設施建設,加強內務管理,整章建制,進一步完善服務設施。
規範性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兵安置條例》;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條例》(1999年9月28日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8、《社會團體登記條例》;
9、《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0、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6月20日公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通過);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行政執法事項
(一)行政許可
1、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九條
2、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3、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4、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的審批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5、建設公墓的審核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二)行政處罰
1、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2)《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2、社會團體塗改、出借、出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
3、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
4、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5、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6、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
7、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8、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9、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10、民辦非企業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
11、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
12、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13、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14、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
15、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16、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17、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18、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處罰種類: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19、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20、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21、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22、年檢不合作,限期整改後仍不合作的
23、進行非法集資的
24、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
25、其他違法行為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撤銷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三)行政強制
1、封存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2、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對印章、財務等相關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法律依據:《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八條
(四)行政確認
1、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2、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3、補辦婚姻登記證
法律依據:
(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4、優撫對象傷殘等級評定的審核法律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
(2)《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五)其他行政行為
1、《老年人優待證》製作與發放
法律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2、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
法律依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
3、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遷移
法律依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許可事項公示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具備的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性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許可程式: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籌備申請;
(2)民政部門現場勘察、核查、做出是否準予籌備的決定;
(3)批准籌備的社會團體,自民政部門做出批准籌備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登記。
(4)民政部門審查、登記。
4、許可期限:民政部門自收到籌備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籌備的決定;自收到成立申請全部有效材料後3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成立的決定,並在做出決定後3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5、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4)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5)章程草案,其中內容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程式,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6)登記申請書。(完成籌備工作後提交)
(二)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申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有規範名稱;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範圍;
3、許可程式: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社會團體向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民政部門審查登記。
4、許可期限: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後60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設立申清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
(3)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4)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紀要;
(6)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許可程式:
(1)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申請人向原登記民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3)民政部門核查、做出決定;
3、許可期限: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變更手續。
4、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變更事項的報告;
(2)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
(4)《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
(四)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註銷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許可程式:
(1)社會團體清算;
(2)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原登記民政部門提出註銷申請;
(3)民政部門做出決定。
3、許可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4、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依照章程規定程式決定註銷登記的會議紀要;
(2)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檔案;
(3)清算報告;
(4)社會團體法人註銷登記表;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3、許可程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民政部門現場勘察、核查、做出決定;
(3)民政部門向符和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登記證書》,並在一定時間內登報公告。
4、許可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5、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或許可證;
(3)場地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內容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組織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式,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許可程式:
(1)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申請人向原登記民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3)民政部門核查、做出決定;
3、許可期限: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變更手續。
4、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變更事項的報告;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
(3)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1、許可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許可程式:
(1)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
(2)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原登記民政部門提出註銷申請;
(3)民政部門做出決定。
3、許可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4、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註銷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檔案;
(3)清算報告。
(4)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表;
(5)《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印章。
(八)建設經營性公墓許可
1、許可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
2、許可程式:(1)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2)所在地民政局審核同意;
(3)省民政廳批准。
3、許可時限:所在地民政局自收到申請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省民政廳。
4、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2)建設公墓可行性報告;
(3)公墓總體規劃圖;
(4)城市建設部門審核意見和規劃土地部門用地審批手續;
(5)其他相關材料
(九)建設骨灰堂、殯儀服務站許可
1、許可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
2、許可程式:(1)建設部門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視情況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3)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批;
(3)報市民政局備案。
3、許可時限: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含聽證等所需時間)。
4、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建設部門書面申請;
(2)建設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可行性報告;
(3)骨灰堂、殯儀服務站總體規劃圖;
(4)當地政府意見;
(5)城市建設部門審核意見和土地規劃部門用地審批手續
六、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項目及標準:
1、當事人婚姻登記工本費9元∕對,照像20元/對,
2、離婚調查調解、糾紛處理服務費200元/對,
3、收養登記: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
(二)收費依據:
1、湘價費[2009]105號檔案
2、民辦函[2004]32號檔案
3、湘價費[200]56號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