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解讀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解讀是在2014年07月17日由60319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解讀
  • 發布部門:60319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17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修訂背景
2010年9月17日,原衛生部印發《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範》(衛監督發〔2010〕82號,以下簡稱《規範》)。《規範》的制定實施,增強了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的操作性、規範性,為基層開展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提供了依據,在指導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原衛生部與原國家計生委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經總結近幾年工作經驗,結合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轉變,我們組織修訂了《規範》的工作。
二、修訂原則
(一)以《規範》框架為主體。《規範》實施已有3年多時間,基層衛生監督人員已經十分熟悉。為了方便基層工作,本次修訂保持了《規範》的架構穩定,在體例安排、章節分類上沒有作大的調整,在具體條文的內容上也儘可能地保留原規定。
(二)以法律責任為重點。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量大面廣,一部規範性檔案不可能囊括全部內容。為此,本次修訂確立了以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作為衛生監督的重點內容。
(三)以監督職責為主線。傳染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的職責許可權、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衛生計生部門的監管職責涉及監督職責、管理職責、業務指導、工作要求等。本次修訂圍繞衛生監督這一主題,對衛生計生部門的法定監管職責進行了全面梳理,進一步釐清和突出了衛生監督職責的主線。
(四)以醫療衛生機構為主要監督對象。傳染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公共衛生和醫療衛生兩個方面,本規範主要是針對衛生計生系統內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了規範的適用範圍。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規範》共5章32條,修訂後為6章35條。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一)規範名稱。本次修訂將《規範》的名稱修改為《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刪除了“日常”二字,原因:一是無論平時還是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均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二是明確了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重點監督工作內容。
(二)增加的內容。
1.預防接種的監督。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針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明確了預防接種衛生監督的內容與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監督。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內容與方法作出規定。
3.信息管理。結合信息化技術發展與衛生監督工作發展實際,將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的信息管理作為專門一章單獨列出,有利於工作資料的積累與信息數據的綜合分析與利用。
4.明確疫情暴發流行時的重點監督內容。第三十四條明確了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和重點監督內容。
5.明確監督結果與管理銜接。為實現監督執法與醫政管理的有機銜接,加大監管力度,第三十條要求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鈎。
6.明確參照執行的規定。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明確,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科研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參照本辦法。
(三)其他。結合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的實際,在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責方面增加了監督信息管理的內容;消毒隔離方面更注重對消毒效果的監督;菌(毒)種或者樣本生物安全監督方面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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