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
國辦發〔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
國務院高度重視
傳染病防治工作,關心愛護防治人員的職業安全和身心健康。為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維護防治人員健康權益,調動防治人員工作積極性,保障國家公共衛生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重要意義
傳染病防治關係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穩定。近十幾年來,我國先後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型H1N1流感等突發新發傳染病疫情。
愛滋病、
結核病等重大傳染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防治工作任務艱巨繁重。隨著全球化進程加快和我國對外交往增多,
伊波拉出血熱、
中東呼吸綜合徵等境外傳染病輸入風險明顯增加,給我國公共衛生安全帶來挑戰。廣大防治人員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發揮著主力軍作用,直接面臨職業暴露的感染風險。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安全防護,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學有效開展傳染病防治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重要意義,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科學、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保障,認真履職盡責,完善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切實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健康權益。
二、加強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的衛生防護
衛生計生等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傳染病現場調查處置人員的防護標準、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人員防護培訓和演練,建立預防性用藥儲備和使用制度。為從事現場
流行病學調查、口岸檢疫、
動物疫病防治和監督執法等工作的人員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標準的防護裝備,配置必要的現場調查處置設備設施,及時做好職業暴露後處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調查、傳染源和密切接觸者追蹤運送、環境危險因素調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現場工作中的感染風險。及時做好疫點、疫區或被污染場所、物品的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時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員免受疫病侵害。
三、加強傳染病患者轉運救治的感染控制與職業防護
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要求,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綜合性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功能分區及污水、污物處理等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口岸隔離留驗場所建設。醫療機構要做好傳染病患者的接診和相關處置工作。對於承擔傳染性強、原因不明傳染病轉運救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要配置負壓擔架、負壓救護車和負壓病房,確保轉運救治過程中患者家屬及醫務人員安全。完善醫院感染管理規範和標準,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機構,重點加強醫療機構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工作,落實醫院感染監測、消毒隔離和醫務人員手衛生、職業防護及職業暴露後干預等關鍵防控措施,強化對患者及其家屬的健康教育,保障民眾就醫和醫務人員從業安全。衛生計生部門要指導承擔轉運救治任務的單位和運輸企業做好相關人員防護。
四、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條件建設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實驗室網路,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檢測能力和防護水平,降低標本轉運、保藏、檢測等環節的感染風險。科學規劃和布局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每個省份應當設有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推進國家生物安全四級實驗室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和地方要做好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的投資安排。實驗室建設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各地和有關單位要加強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有效運轉、發揮作用。進一步加強實驗室裝備建設,逐步使省、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儀器配備達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規定要求。切實落實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規定,建立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共享機制,滿足傳染病防控、醫療、科研等工作需要。衛生計生、農業、質檢、林業等部門要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菌毒種保藏、儲存運輸相關規範和操作流程,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應對和處置預案,完善應對準備和相關設備、設施、技術儲備。要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加強對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質量控制和全過程監管,做好樣本採集、運輸、保存、檢測等環節的人員防護,明確行政管理和技術責任人,有效預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發生。
五、做好醫療廢物處置、患者遺體處理及相關人員防護
嚴格落實《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切實做好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落實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各地要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建設,確保醫療廢物出口通暢。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按規定對傳染病患者遺體進行衛生處理,對死者生前居住場所進行消毒,對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解剖查驗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規範處理,並做好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六、完善傳染病防治人員工資待遇傾斜政策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及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給予適當津貼,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直接參與國內傳染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各類一線工作的人員,以及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國外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根據工作風險、強度和時間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調整相關津貼和臨時性工作補助的具體辦法。
七、完善傳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係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擴大基本醫保保障範圍,加快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銜接,切實減輕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負擔。
八、加大傳染病防治宣傳教育力度
健全信息發布常態機制,堅持公開透明發布傳染病防治信息。加強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的輿論引導,落實媒體宣傳責任,進一步加大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公益宣傳力度,積極報導傳染病防治典型事跡,樹立傳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健康中國行—全民健康素養促進活動”,引導民眾樹立健康觀念,培養健康行為,提高全民健康素養。大力普及傳染病防治科學知識,提高民眾依法防病意識,積極營造全社會參與傳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圍。
九、強化政府責任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明確部門分工任務。要將傳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完善傳染病防治相關安全防護裝備和耗材的供應與儲備機制。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尤其是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一線人員的心理健康關愛。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解讀
一、各種傳染病對人類健康、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脅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大背景下,世界範圍的愛滋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型H1N1流感、中東呼吸綜合徵(
MERS)、人感染H7N9禽流感、
伊波拉出血熱等新發傳染病此起伏彼,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除高度致病的新發傳染病外,一些導致人體嚴重疾病甚至死亡的原有傳染病不僅沒有被很好控制或消除,有的還有上升和擴展、蔓延。如肺結核病,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耐多藥結核菌,在臨床上幾乎無藥可治。近年來,在羊群中傳播的布氏桿菌病,也越來越多地感染人類。傳染病的痼疾是人群健康、社會穩定的巨大威脅。
二、傳染病防治人員開展傳染病現場調查、診斷檢測、治療、科研和疫苗研發都可能接觸病原體
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廣大疾控人員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發揮著主力軍作用,總是奮戰在防治傳染病疫情的第一線,與疫情做最直接的戰鬥,在開展傳染病現場調查、診斷檢測、治療、科研、疫苗研發、指導臨床救治過程中,疾控人員或是需要操作病原材料,或是接觸患者和污染的環境,面臨著感染風險。由於職業原因,傳染病防治人員不能在疫情面前退縮,必須站在第一線,他們是公共衛生安全最重要的守護者,但同時也是最大的潛在受害者。
傳染病防治人員也是結核病感染的高危人群,我國對1995-2010年關於醫療衛生機構中醫務人員結核感染和患病情況及其影響因素的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發現,我國醫務人員的結核感染率明顯高於普通人群,醫務人員的結核病患病率也比一般人群高,對醫務人員感染結核的危險因素分析顯示,其結核感染和患病風險主要與在工作場所暴露和感染預防控制措施不足等有關。因此,必須重視對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由於實驗室安全管理問題導致傳染病防治人員感染或社會恐慌的事件也屢見不鮮。近些年來,由實驗室操作不當造成的人員感染和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對公共衛生防控和人員健康造成了很大影響和威脅。2004年4月,中國曾出現“非典”病毒實驗室泄露導致出現9例“非典”確診病例,近900人被醫學觀察。
三、生物安全實驗室是保障傳染病防治人員防護水平的重要設施
為了不斷提高我國烈性傳染病防控能力,適應不斷增加的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現場和實驗室操作,需要在硬體設施和管理軟體上不斷改進和加強。《意見》特別指出,要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條件建設和管理。實驗室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擔負著檢測大量含有各種致病病原的組織、血液、體液及痰液等標本的任務,這些標本可以通過溢灑、氣溶膠、容器刺傷等不同方式對檢驗人員和環境造成危害。安全的生物安全實驗室條件不僅保護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降低標本轉運、保藏、檢測等環節的感染風險,同時還保證了周圍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實驗室外部其他人員安全。
為防止實驗人員的感染以及防止感染物的外泄,要採取恰當的實驗室操作和實驗程式,使用有效的實驗室安全防護裝備,對實驗室的設施、布局進行科學配置。這既涉及房屋、設備等硬體建設,也涉及人員管理、操作規程等軟體建設,包括實施實驗室合理布局流程、配備安全設施設備、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防護、嚴格標本和醫療廢物的處理等,同時要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加強生物安全具體操作技術培訓,對實驗室定期進行生物風險評估。
傳染病防治人員在對具有高危險性和高度危害的致病因子,或者傳播途徑不明或未知的、危險的致病因子進行研究時,需要更高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條件。
高防護級別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各種設施、設備,是烈性傳染病防控的安全保障,是對傳染病防治人員的保護,這些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大大降低了安全風險,而不是增加了風險。
四、疾控系統是傳染病防治的主要工作體系,綜合能力還需大大加強
《意見》指出,要完善傳染病防治人員工資待遇傾斜政策。目前,傳染病防治人員可以享受的津貼只有最高每個工作日9元的衛生防疫津貼一項,該政策從2004年實施至今,並沒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做出相應調整,沒有起到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待遇傾斜的政策作用。對於傳染病防治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我國也還沒有統一規定。在援助西非開展伊波拉出血熱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國各級疾控機構派出多批醫療檢測隊、公共衛生師資培訓隊等援非專業技術隊伍,當地工作環境非常複雜,隊員們工作時有感染伊波拉和其他高危害傳染病、寄生蟲病的高度風險。但是對於這些派出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也苦於沒有相應政策檔案的參照,待遇無法保障。因此,有必要建立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津貼和臨時性工作補助制度,確保傳染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
相關報導
2015年1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維護防治人員健康權益,調動防治人員工作積極性,保障國家公共衛生安全。
《意見》指出,傳染病防治人員戰鬥在抗擊病魔第一線,直接面臨職業暴露的感染風險。面對當前全球傳染病疫情頻發、傳播風險上升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安全防護,事關國家公共衛生安全,是政府和全社會共同責任。要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科學、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保障,進一步完善並落實相關安全防護政策措施,保護傳染病防治人員健康安全,為億萬民眾築起阻隔疾病傳播的“防火牆”。
《意見》確定了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安全防護標準、規範,制定處置預案,加強人員防護培訓和演練,建立預防性用藥儲備和使用制度,完善防治相關安全防護裝備和耗材的供應與儲備機制,從制度上防患於未然。二是強化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和裝備配置,重點加強綜合性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功能分區及污水、污物處理等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承擔傳染性強、原因不明傳染病轉運救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要配置負壓擔架、負壓救護車和負壓病房,要為防治人員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標準的防護裝備。三是落實感染監測、消毒隔離、職業防護及職業暴露後干預等措施,做好疫情調查處置、患者轉運救治和遺體處理、實驗室檢測、醫療廢物處理等關鍵環節的安全防護。四是科學規劃和布局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每個省份應當設有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推進國家生物安全四級實驗室建設,提高病原微生物檢測能力和防護水平。建立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共享機制,滿足傳染病防控、醫療、科研等工作需要。五是完善防治人員工資待遇傾斜政策,建立衛生防疫津貼動態調整機制,對直接參加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員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六是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係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
《意見》強調,要加大傳染病防治宣傳教育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參與傳染病防治的氛圍。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明確部門分工任務。要將傳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