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是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 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通用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硬幣是指國家銀行以金屬鑄造的金屬幣。紙幣是由國家銀行以紙張印製而成的紙質貨幣。銀行券是指經政府許可的特定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兌換券。硬幣、紙幣、銀行券須為通用者,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

所謂通用,是指流通使用,而具有強制通用力。本罪的行為是偽造或變造。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可構成本罪。所謂偽造,是指無貨幣印製權或鑄造權的人,模仿真幣而印製或鑄造具有真幣外形,使人極易誤認為真幣的偽幣。所謂變造,是指對具有強制通用力的真幣加以改造,使其得以混充票額不同的其他真幣,或者使本限於甲地流通的真幣得以在乙地使用。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圖而故意偽造或變造貨幣,才構成本罪。本罪的未遂行為,設有刑罰處罰的規定。既遂與未遂區分的標準在於偽造或變造行為是否完成。行為人著手偽造或變造行為,其偽造或變造的偽幣已具備通用真幣的外形,而可持之冒充真幣行使的,即為本罪的既遂。反之,為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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