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1994.09.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9.08
  • 實施時間:1994.09.08
一、關於偽造國家貨幣罪的認定
仿照國家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使用各種辦法,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國家貨幣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偽造國家貨幣罪。
對國家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使國家貨幣改變形態、升值的變造國家貨幣行為,以偽造國家貨幣罪論處。
二、關於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認定
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而予以買賣、攜帶或者運輸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
三、關於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行為的認定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貨幣,而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構成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按走私罪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收買其走私的偽造的貨幣的,以走私罪論處。
四、關於偽造國家貨幣罪、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處罰
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滿1500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滿3000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因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的,利用職務便利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或幣量雖不足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起點數量,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500張以上的,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3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的;
(二)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主犯;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國家貨幣的;
(六)金融、財會等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偽造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七)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
(八)因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行為,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或幣量達到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
(九)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國家貨幣並販運該宗偽造的國家貨幣的,定偽造國家貨幣罪,從重處罰。
五、關於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的處罰
走私偽造貨幣的總面值(折合人民幣)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的,屬於情節較輕,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偽造貨幣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折合人民幣)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幣量500張以上不足5000張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並具有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的;
(三)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折合人民幣)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足1000張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走私偽造貨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折合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00張以上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構成犯罪,並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冒充司法、海關、工商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折合人民幣)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四)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折合人民幣)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五)與境外不法分子勾結走私偽造的貨幣情節嚴重的;
(六)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走私偽造的貨幣後,又在境內販運該宗走私的偽造的貨幣,定走私罪,從重處罰。
走私偽造的外國貨幣的面值,按查獲犯罪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同種貨幣兌換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
六、關於故意使用偽造貨幣的處罰
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或者走私偽造的貨幣後又在市場上使用該宗偽造的貨幣的,分別以偽造國家貨幣罪、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或者走私罪定罪,從重處罰。
收取偽造的貨幣後,故意在市場上使用,數量較大構成犯罪的,以詐欺罪論處。
1994年9月8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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