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變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08.02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變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5.08.02
- 實施時間:1985.08.02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85)19號請示收悉。對於變造國家貨幣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總行(82)銀函字第217號函的意見。根據變造國家貨幣的數額、情節,構成犯罪的,即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偽造國家貨幣罪處理。
此復
附一: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變造國家貨幣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
陝高法研〔1985〕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就變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請示我院。經我們研究認為,我國刑法只規定“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構成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而對變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沒有規定要給予治罪。故對變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是否給予治罪,缺乏法律依據。另我們查得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82年8月21日向銀行系統下達的“關於變造國家貨幣按偽造國家貨幣治罪的函”中稱,對變造國家貨幣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總行曾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反映,現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同意,明確如下:對變造國家貨幣構成刑事犯罪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偽造國家貨幣罪處理。”但未見最高人民法院轉發總行的上述函件。因此,應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這一函件精神,我們也拿不定。故請對變造國家貨幣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給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