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法釋[2000]26號
- 發布日期:2000-09-08
- 生效日期: 2000-09-1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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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00年9月8日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6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0000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總面額在2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足5000張(枚)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4000元或者幣量不足400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2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3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