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

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是行為人行使偽造、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包括硬幣、紙幣、銀行券。參見“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作為本罪行為客體的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包括行為人自己所偽造或變造的,也包括他人偽造或變造的。

(1)本罪的行為是行使,即將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冒充通用真幣,以通用貨幣的通常用法,加以使用,而使不具通用力的偽幣,得以充當真幣而流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硬幣、紙幣或銀行券,而故意行使。本罪的未遂行為,設有刑罰處罰規定。本罪既遂與未遂區分的標準是看行使行為是否完成。行為人持偽幣購物,並且已銀貨兩訖的,是本罪的既遂。反之,如果行為人持偽幣購物,在付款時即被發現是偽造或變造的貨幣,則構成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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