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

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的工具。因此,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並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國庫券、存單、匯款單、支票、股票、債券等均屬於有價證券。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是以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為基礎,採用塗改、挖補等方式,改變真實有效證券的日期、面值的行為。偽造國家有價證券,是仿造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的形狀、大小、圖案、字樣製作的假的有價證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 客體: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等
  • 客觀方面:偽造、變造
  • 刑法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
特徵,刑法條文,處罰條例,立案標準,相關說明,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偽造國家有價證券;
2、變造國家有價證券;
3、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以使用為目的、故意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處罰條例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三個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三、這裡的有價證券僅指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包括股票、企業債券和金融票據。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偽造有證券罪概括本罪行為。
五、關於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有待司法解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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