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交付收受偽造變造貨幣之器械原料罪

製造交付收受偽造變造貨幣之器械原料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供偽造或變造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硬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通用貨幣或減損通用硬幣分量所需要的各項器械與原料,如印刷機、銅板、紙張、油墨等。(2)本罪的行為是製造、交付或收受。行為人只要有三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供偽造或變造通用貨幣之用或供減損通用硬幣分量之用的不法意圖,而製造、交付或收去本罪之行為客體,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除具_本罪的不法意圖外,還有幫助他人偽造或變造貨幣或減損通用硬幣分量的幫助故意,則其製造與交付行為自然包括於其幫助行為之中,應以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或減損通用硬幣分量罪的從犯論處。

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製作、販賣或者組織傳播淫書、淫畫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對象是淫書、淫畫等淫穢物品。淫穢物品是指誨淫性的音、像、書畫等製品。(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製作、傳播或組織播放淫書、淫畫的行為。製作是指生產、錄製、複製、編著、繪畫、出版、印刷、攝製、洗印或翻拍淫穢物品。販賣是指轉手倒賣或者把自己製作的淫穢物品賣給別.人。組織傳播是指邀集他人展示、播放、出租、出借淫穢物品。(3)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