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的國家貨幣罪

行使偽造的國家貨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行使偽造的國家貨幣的行為。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對行使偽造的國家貨幣的行為曾規定為犯罪,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刑法》第122條對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規定,對故意行使偽造的國家貨幣數額較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可按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論處。而對誤收、誤用偽造的國家貨幣的,不以犯罪論處。即使在誤收後察覺是偽造的國家貨幣,而出於私心,如怕受經濟損失,不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銀行報告而故意行使的,一般也不宜追究刑事責任,應由有關部門作為違法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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