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工資

停工工資是指在企業停工期間,按職工原有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職工的津貼。國務院在1957年規定,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企業,在停工期間,應發給職工原有工資的75%的停工工資;如有困難,可由省、市、自治區的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擬定較低的工資標準發布實行。對於由職工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則不發給過失者停工工資。

對非因職工本人過失造成的停工,又無法調做其他的工作,則支付給職工停工工資。其標準是:停工三日以內,工資照發; 停工三日以上,按職工工資的75%計發。職工在試製新產品、試用新機器、試用新工具、試行先進經驗和試行合理化建議期間,非因本人過失而造成的停工,應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的100%計發。此外,在停工期間,職工原來享有的地區津貼、野外津貼、生活補助、均按照停工工資的同一比例發給。以上規定,不包括冬季非施工期間的建築安裝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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