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條例

工資支付條例

工資支付條例 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並出台的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就應該獲得同級別的工資待遇。比如都是總監級別,單位的薪酬體系可以自己確定是在5000至8000元區間內,還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區間內。此外,該條例還將首次理清“工資”的概念。2013年3月底,工資支付條例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望2013年內出台,而該條例協調的重要對象也是基層員工,尤其是針對頻繁出現的農民工欠薪問題。

基本介紹

立法內容,員工工資,扣減條例,福利條例,支付規定,相關法規,提交審議,

立法內容

人保部立法規範工資支付
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就應該獲得同級別的工資待遇。
2009年10月27日上午,北京市啟動勞動關係管理實務培訓系列課程,首期解讀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範。
目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資支付統一立法工作,同工同酬將是重點之一。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起,我國各地制定實施了本地工資支付有關法律規定,北京現行的是2004年發布的工資支付規定。
本次立法其中主要解決兩大問題——
一是工資的內涵。此前各項工資有關法規中,工資都等於貨幣。而今後將加入例如期權等內容的相關規定。
二是同工同酬將寫入法規。此前工資有關法規規定了按勞分配,今後將加入同工同酬。這表示,事實勞動關係形成後,企業的非正式契約工即勞務派遣工等,與正式工從事相同內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並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都應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即報酬在同一工資區間內浮動。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執行。

員工工資

同級員工應享同級待遇同 工同酬並非工資數相同
人保部將出台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將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是包括勞務派遣工在內,只要工作的崗位、職級、內容相同,應做到“同工同酬”——不僅工資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應一視同仁。“所謂‘同工同酬’並非要求他們的工資數額一樣,而是允許在同一工資區間內進行浮動。比如都是總監級別,單位的薪酬體系可以自己確定是在5000至8000元區間內,還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區間內。”

扣減條例

扣減工資禁超月薪兩成
以前實施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經規定,企業具有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除名、罰款等行政處分或處罰權力。
“但這部條例已於去年廢止,由《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規代替。”該培訓講師表示,根據《勞動契約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他建議,單位應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出現考勤不達標、違紀等情況,可依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經濟方面的扣減。但扣減款項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扣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遲到、沒完成工作量等原因被單位罰款,勞動者可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和錢包。“罰款”是種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具“罰款權”。

福利條例

福利算不算工資將有說法
此外,該條例還將首次釐清“工資”的概念。當前一般認為,工資就是指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單位發的福利物品算不算工資?期權股份算不算工資組成部分?屆時都將有明確說法。據悉,對“工資”內涵各地說法不一,比如本市將“津貼和補貼”計入工資,而陝西等地則不包括“住房補貼”。

支付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41206
【實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3.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契約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4.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5.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6.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7.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8.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定或契約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9.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11.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2.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
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日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1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15.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7.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18.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條例〉》的通知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畫單列企業集團: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發布後,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勞動契約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二、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契約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繫,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契約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五、關於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提交審議

2013年3月底,工資支付條例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望2013年年內出台,而該條例協調的重要對象也是基層員工,尤其是針對頻繁出現的農民工欠薪問題。
人社部副部長楊志明表示,“工資支付條例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保障農民工的欠薪問題,並且從更高的法律層次上解決。”當前採取的辦法是“明確一級承包商負責解決分包商欠薪的問題,明確了欠薪逃匿以後,由行政和司法聯動處理的制度,還明確了實地管理、分級負責、省政府負總責的制度。為了加大威懾力量,對於欠薪數額大的,有一些不給的,欠薪逃匿的,政府主管部門指令你支付卻不支付的要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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