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2015年7月,《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鞏籃捉汗則》國家標準起草工作組成立暨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為了使《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更具有適用性,國家標準起草工作組組建時特別重視吸收信用管理專家、信用評價技術公司專家、國家信息中心、以及環保部、稅務總局等國家相關部門從事信用信息徵集、建庫和套用的專家共同參與,使得國家標準起草工作組組成更具代表性。
2015年8月18日,國家標準計畫《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20151527-T-469)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TC470(
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勸拔抹主管部門為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按照工作計畫安排,標準主要起草人在第一次標準起草工作組會議之後,首先向標準起草工作組全體成員散發了標準草案稿初稿,徵詢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工作組全體成員在標準草案稿初稿的基礎上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討論,整理並形成了《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標準草案稿。
經過深入調研和多次專家討論,在《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標準草案稿的基礎上,標準起草工作組就起草組內各成員對標準草案稿的修改意見和相關專家意見再次進行討論和修改,最終形成了《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徵求紙辣她意見稿。
2018年2月1日,國家標準《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GB/T 34830.1-2017)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GB/T 34830.1-2017)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大信(北京)信用評價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君翌膠蜜科技有限公司、重慶華龍強渝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山東省標準化研究院、冠君徵信有限責任公司、
天津市標準化研究院、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陝西西部資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億徵信評價有限公司、北京冠軍信用評級有限公司、河北省經濟信息中心、中實誠信信用評價有限公司、
河北省標準化研究院、國信聯合(北京)認證中心、嘉善凌鷹服飾輔料廠、浙江新城鈕扣飾品有限公司、泰興市雙環服飾製造有限公司、中大信安能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新立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重慶大數據研究院有限公司、煙臺市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煙臺大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唯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勻加速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江洲、周莉、林竹盛、李斌、李楷、趙燕、孫彩英、錢靜波、王殿傑、孫良泉、鄧磊、曹銀強、李向華、孫瑩、項石岩、唐立新、孟翠竹、劉俊濤、薛毅、賈迎新、路源、李華、劉棟棟、馬龍、郭新峰、丁劍、俞程明、林西朗、陳紀、殷奇明、莊錦程、聶玉聲、蔡請、王舒維、張莎莎、羅含豐、陳磊、李建豪。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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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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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
3術語和定義 | |
---|
4基本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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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採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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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工 | |
---|
7存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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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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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異議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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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杜會監督與舉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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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重榆酷:總則》(GB/T 34830.1-2017)規定了信用信息徵集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以及採集、加工、存儲、提供、異議處理以及社會監督與舉報的要求。《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GB/T 34830.1-2017)適用於開展信用信息徵集的機構從事信用信息徵集、管理以及監督的活動。
引用檔案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GB/T 34830.1-2017)的制定能夠明確在對自然人或組織機構信用信息進行徵集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為後續研製提出信用信息徵集範圍和數據項名稱等內容做好鋪墊。該標準的制定能夠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個人或組織機構信用信息徵集工體棗危海作,促進信用信息的推廣套用,提高個人或組織機構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規範信用信息管理,增強個人或組織機構信用意識,為後續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數學模型、開發評價系統軟體和系列信用產品,進而為切實推進信用評估體系的套用奠定基礎。
主要起草人:江洲、周莉、林竹盛、李斌、李楷、趙燕、孫彩英、錢靜波、王殿傑、孫良泉、鄧磊、曹銀強、李向華、孫瑩、項石岩、唐立新、孟翠竹、劉俊濤、薛毅、賈迎新、路源、李華、劉棟棟、馬龍、郭新峰、丁劍、俞程明、林西朗、陳紀、殷奇明、莊錦程、聶玉聲、蔡請、王舒維、張莎莎、羅含豐、陳磊、李建豪。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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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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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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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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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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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採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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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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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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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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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異議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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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杜會監督與舉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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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GB/T 34830.1-2017)規定了信用信息徵集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以及採集、加工、存儲、提供、異議處理以及社會監督與舉報的要求。《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GB/T 34830.1-2017)適用於開展信用信息徵集的機構從事信用信息徵集、管理以及監督的活動。
引用檔案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信用信息徵集規範—第1部分:總則》(GB/T 34830.1-2017)的制定能夠明確在對自然人或組織機構信用信息進行徵集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為後續研製提出信用信息徵集範圍和數據項名稱等內容做好鋪墊。該標準的制定能夠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個人或組織機構信用信息徵集工作,促進信用信息的推廣套用,提高個人或組織機構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規範信用信息管理,增強個人或組織機構信用意識,為後續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數學模型、開發評價系統軟體和系列信用產品,進而為切實推進信用評估體系的套用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