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於2024年1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於2024年1月發布。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於2024年1月發布。標準發布2024年1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發布。1內容解讀《制度標準》共七章,對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保險...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一)保險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30%與上一年度末淨資產二者中金額較低者;(二)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
同時,保險業協會集合行業資源和優秀實踐經驗,制訂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以下簡稱《制度標準》),供保險公司在制度建設中進行參考比對,以便查漏補缺,不斷完善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制度體系。《自律規則》和《制度標準...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二)買入創業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三)...
本規則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制定並適時調整計分標準。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的內控與合規情況及計分結果,按照本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管理,提升集團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委受託投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金委託投資關聯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七)擁有2年以上境外投資經歷的專業管理人員的數量符合有關規定;(八)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
(三)能夠確保資金運用集中管理,專業化運作,建立標準化風險控制流程和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四)能夠確保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資產的安全、完整;(五)能夠確保業務記錄、財務記錄和其他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完整;(六)能夠...
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該企業集合中除保險集團公司外,有兩家或多家子公司為保險公司且保險業務為該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
(二)公司治理存在明顯缺陷;(三)關聯企業眾多,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四)核心主業不突出或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五)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六)資產負債率、財務槓桿率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七)其他可能對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應當按照規定和內控要求,完善決策程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及批准許可權,由董事會承擔委託投資的最終責任。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選聘標準和...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要求保險公司為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當嚴格遵守《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
(三)分拆核算的收入、費用確認標準等具體規則。第二十六條 除本規範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委託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業務、財務、精算、投資等數據的定期對賬制度,確保基礎數據的一致性。...
(二)債券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三)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四)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五)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六)資產支持計畫和保險私募基金;(七)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保險資金投資的組合類產品,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
、保險企業的解散(包括解散事由、清算人委派、未到期保單的轉讓及處理、營業許可的吊銷等)、保險企業經營的基本準則、範圍和內容(包括責任準備金的提存、資金運用、最低償付能力及保險金額的限制、超額承保禁止、保險門類及險種設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