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中介監管
- 類型:經濟術語
保險中介監管是指監管部門為維護保險中介市場秩序,保護保險雙方及社會公眾利益,對從事保險中介活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的監督和管理。它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是享有監督和管理權力並實施監督和管理行為的政府部門或機關;第二,監...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於2009年9月25日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關於修改等八部規章的決定》第2次修訂。該《規定》分總則、市場準入、經營規則、市場...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簡介 保監會令(2004)15號 2004年12年月15...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監管辦法(試行)》於2011年9月22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保監發〔2011〕54號印發。該《辦法》共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監管職能,形成保險中介市場風險預警機制,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保險中介監管效率和防範風險的能力,依據《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中國保監會及其...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履行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取得經營...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旨在規範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市場秩序;於2019年12月19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第13次委務會議通過,2020年11月1 2日 公布,共七章一百一十九條,自2021年1月...
機構簡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中介監管部是機構改革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內設機構。機構職責 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和從業要求。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監管模式是對市場行為、償付能力和信息披露要求都相當嚴格的一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對費率、條款、保單利率、紅利分配等均有明文規定並在投放市場前受到嚴格和系統的監督。 保險監管模式 保險監管模式 (一)弱勢監管 在這種監管...
保險業務監管是指國家對保險企業的營業範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再保險業務以及保險中介入的監督和管理。保險業務監管的內容 1.營業範圍的限制 為了保障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規定,禁止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的業務,禁止...
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合法利益應當由它們自己依法維護。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不是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中代理人、經紀人佣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10年5月6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明確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中代理人、經紀人佣金監管政策的通知。
完善保險中介監管法規制度,大力推進監管現代化,抓緊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完整的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和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監管的適時性和有效性。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保險中介信息化標準,統一業務統計口徑。完善保險中介財務會計制度,保證...
建成功能定位清晰、準入退出順暢、要素流動有序的保險中介市場體系;形成主體管控有效、行政監管有力、行業自律充分、社會監督到位的四位一體保險中介監管體系,促進保險中介更好發揮對保險業的支持支撐作用,服務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委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應當依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製定委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機構的選擇標準、代理機構和代理業務管理、佣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
保險經營機構治理包括財產險公司治理、人身險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相互保險組織治理、再保險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治理、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治理和自保公司治理等,保險中介機構治理包括保險代理機構治理、保險經紀機構治理和保險公估...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五)銀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專業代理...
由於保險監管體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因此,狹義的保險監管者常常為政府部門,即保險監管部門;廣義的則包括政府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保險評級機構;被監管者即監管對象,則包括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一般而言,政府對保險的監管是...
第四條 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和機構監管。第六條...
保險業監管是監管機構依法對保險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監督管理行為。目的是維護保險業的安全與穩定,促進保險業的有序公平競爭,保護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監管的內容一般包括: 審批和管理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保險監管機構是指由國家政府設立的專門對保險市場的各類經營主體、保險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主要是通過其所設立的保險監管機關行使監管權力,實施保險監管職能來實現的。為了對保險業實行更為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保險監管機構推動實施交易行為標準的主要目標是為投保人提供高度的安全性,並保持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保險交易行為監管可以促進保險人、中介人和消費者之間建立良好的關係,從而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和對消費者的保護。監管原則應該提供業務操作的...
《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責任保險經營行為,保護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促進責任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由銀保監會發布的監管辦法。內容解讀 為旨在一步規範責任保險經營行為和保護責任保險活動...
第六條 國家機關、政黨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活動。屬於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得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活動。第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自覺接受中國保監會對其保險代理業務的監管。在開展保險代理...
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諮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鑑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佣金或手續費的單位。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保險代理機構,是指...
從監管範圍來看,香港保監局的主要職能是規管與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香港保監局除了接手過去保監處的工作,還將在兩年內實施法定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此外,香港保監局還將從三個自律規管...
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發現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依法採取不予許可、給予行政處罰等措施。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申請經營區域由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為全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