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信託

保護信託

所謂的保護信託主要是針對信託委託人的某個子女可能浪費成性、在財產管理等事務方面缺乏經驗、甚至有些不爭氣,比如驕奢淫逸、揮霍無度、嗜賭甚至吸毒等,如果將財產交給他,很快就會消耗殆盡。委託人很清楚,讓這樣的子女管理或直接取得財產,顯然是不明智的。為此,他可以設立一項保護信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信託
  • 針對:信託委託人的某個子女
  • 設立:一項保護信託
  • 包含:利用這兩方面的優勢
作用,分類,興起原因,亮點,缺點,境外資產,

作用

保護信託的核心在於,委託人將財產賦予信託受託人,並且指示受託人信託收益支付給委託人的那個子女,但是,一旦該子女破產或出現其他特定事件,信託即自動終止,該子女不再享受原有的受益權;同時產生一項自由裁量信託,並以那子女及其家人為信託受益人。通過這種辦法,信託財產及收益就不受受益人破產的影響。因此,保護信託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這兩方面的優勢,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固定的權利,同時,又緊跟一項自由裁量信託,以保護信託財產不會被某些受益人消耗或被其債權人追索。

分類

保護信託實際上包含兩項信託,一項是基本信託;基本信託失效時,產生第二項信託,即自由裁量信託。 基本信託賦予主受益人(即需要保護的子女)獲得信託收益的權利,但是,如果主受益人由於任何原因失去了保留受益權的權利,他的受益權即自動終止。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受益人破產,通常情況下,他的破產債權人有權得到信託財產,但在保護信託下,一旦受益人破產,基本信託隨之終止,主受益人不再享有受益權,破產債權人就無法取得信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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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信託採取自由裁量信託的形式,主受益人作為自由裁量信託的受益人之一,不再享有直接取得信託收益的權利,而是由受託人自由裁量地向他支付必要的收入,用於他個人的生活需要,或者撫養他的家庭,並且避免破產債權人取得信託收入。可見,保護信託網實際上時三重結構:首先是一項可終止的權益,歸主受益人利得財富;其次,是一個沒收條款,具體規定在什麼情況下主受益人的信託權益終止;最後,是一項自由裁量信託,在沒收條款生效時,產生一項自由裁量信託。

興起原因

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在近年來開始風行,主要的原因不難推知。首先,當然是從資產規劃與保障的角度出發。委託人若對於自身國家的信託法制或其它資產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時,極有可能會透過成立此種信託的方式,在國境以外尋覓有利的環境以保護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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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隨著地球村的觀念日漸普遍,委託人在規劃信託時,也會作全球性的思考與布局,從而選擇對自己資產有利的環境設立信託。再者,設立此種信託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排除為了規避債權人訴追與執行的動機,這種情形在美國十分常見。
詳言之,許多債權人對於委託人提起訴訟後,如果委託人設有此類信託,則往往會造成債權人發生訴訟上不經濟的情況。例如縱使債權人取得美國法院的執行命令,但因不受前開地區或國家的承認,因此債權人必須前往信託所在的特地地區或國家,對於債務人也就是委託人提起訴訟。

亮點

中國的環保事業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 特別是環保資本市場的迅速形成,急需一種切實有效的經濟、法律手段加以規範。從市場經濟學的角度看, 環保市場作為社會經濟大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與其他經濟市場成分有著相同或相近的運營特點和發展規律。因此, 將環保與信託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環保市場可以得到信託業的大力支持和嚴格規範, 從而保證其良性發展。從趨勢來看, 環保業中污染治理、廢物利用、生態建設環保產業逐漸成為人們的投資熱點, 尤其是被稱為“朝陽”產業、“綠色”產業的環保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等眾多領域, 已引起廣大投資者的極大關注和濃厚興趣, 如何引導投資者大膽、及時、準確、可靠地將資金投向環保產業, 並讓投資者感到投得放心, 讓受益者用得滿意, 進而達到互惠互利的效果,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環保信託業來承擔和完成。環保信託部門可成立專項環保投資基金, 由此來最大限度地匯集具有共同願望的投資者的資金, 藉以分散風險, 謀求資金的增值和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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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將信託與環保投資融為一體的形式,早已被一些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市場所採用, 並收到良好成效。如英國每年要向泰晤士河排入16.8億噸污水,如此數量的廢水治理需要龐大的投入, 而這筆投入單從財政上撥款會有較大困難, 為此, 英國政府利用信託投資便成功地籌措到了這筆資金, 為中國污水治理和河流整治提供了保證。

缺點

當事人對於資產的有效控制時間較為長久。然而,如果論及此種信託的缺點,舉其大者如下:
1.成立此種信託的費用較高,而且其必須負擔連續到來的年費與辦理稅捐申報手續,這也常成為是否設立此種信託的考慮點。
2.此種信託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濫用:除了有心規避債權之人外,也會出現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從事藏匿合法資產以避免稅賦,以及將不法資產用以洗錢(money laundering)。
未來此種信託如果普遍開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須就成立所需的費用、資產性質、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隱私權的相關規定以及管轄國家的的政經風險情況加以考慮,以期真正達到設立的宗旨

境外資產

所謂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又稱為外國資產保護信託,在近年來頗為盛行,尤其是美國。這種信託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保護委託人的財產,使其財產不會受到債權人的訴追,而成為另類用以保護與管理財產的手段。其方式是由委託人選擇對其所為信託在法律上有利的地點,例如一般所知的開曼群島、百慕達群島以及巴哈馬群島等,設立信託。此等地區因為不承認外國判決,而特別要求債權人必須直接在該國行使訴訟權,因此一旦委託人於當地設立信託,並將資產移轉到國外,也就達成其保護資產,並降低未來有朝一日遭受債權人訴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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