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
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二)負責受理“多規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有關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與投訴,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三)負責組織全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專項整治和重大綜合行政執法活動。
(四)行使對非法轉讓、占用使用、破壞土地資源和違法勘查、開採、破壞、轉讓礦產資源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對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外的區域違法使用林地、濕地、盜伐濫伐毀壞林木、違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壞林地保護空間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對違法侵占、破壞江河、湖泊、水庫、水土保持等空間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對違法取用地表土、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對在飲用水源地非法設定、改建排污口,非法進行項目建設、生產生活等破壞、污染飲用水源地保護空間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對非法設定固體廢棄物傾倒、堆放、儲存場所、設施,以及侵占、破壞、污染土地、林地、農田、江河湖泊、風景名勝區等空間資源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對侵占、破壞城市綠地空間、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空間、市政設施空間、城市地下空間,以及燃氣、電力、通訊、公路等基礎設施空間廊道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對妨害城鎮園林綠化、名木古樹、市政公用設施(含城鄉供水、排水設施設備)等市政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對妨害道路、公路、橋樑等城鎮交通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對非法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對妨害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裝修噪聲污染、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存放煤炭煤渣煤灰和砂石灰土污染、銷售煤炭水泥石灰污染、運輸裝卸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對非法向城市河道排放、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和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從事車輛維修、清洗,以及規模化以下禽畜養殖等方面污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對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海南省《市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基本目錄》為依據,具體行使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目錄》中明確劃轉的行政處罰職權,並向社會公布。縣級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目錄的調整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執行。各相關職能部門管控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及城市管理等涉及行政處罰的職權集中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後,不得再行使原對應的行政處罰權。
2、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同時,履行相應的行政檢查權、強制措施權,但涉及吊銷執照、許可證、停產停業等資格資質的處罰事項,以及追繳賠償、代履行等非行政處罰事項仍由審批或主管部門決定。涉及國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職權,不列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行政強制執行權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職責分工
1、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工作上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要建立協調有序、行之有效的工作溝通和配合機制,要儘快形成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審批和檔案抄告制度等,確保及時、準確地傳遞業務信息,快速、高效地處理相關問題。
2、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可根據上級部署以及本部門工作需要,提前計畫和及時建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3、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屬於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責管轄範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移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處理決定後,須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抄告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
4、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不當或工作不作為的,有權提請縣政府督促糾正。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對其工作進行評議,聽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民眾等的意見及建議,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5、縣公安部門要安排適量警力協助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統一或專項執法行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
內設機構
(一)綜合行政管理崗。負責局機關的日常事務管理和內外聯繫協調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會務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財務、車輛、固定資產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本單位組織人事管理、人才建設、機構編制、隊伍建設、老幹部服務和黨務、工青婦工作;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崗。負責組織全縣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的專項整治和重大綜合行政執法活動;負責全縣性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應急指揮調動工作;負責“多規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各類案件的處理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專項業務檢查;負責指導監督執法隊伍規範執法;負責職權範圍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負責職權範圍內案件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重大案件的上報、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資格審查、審核及辦理;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執法檢查工作;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綜合行政執法政策法規崗。負責制定全縣性年度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計畫;負責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的調研工作;負責組織宣傳、監督實施有關“多規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專項業務、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考評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兼任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副局長2名(1名副局長兼任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副局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