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根據《中共海南省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19〕31號)和《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辦公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保委辦〔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縣農業農村局)是主管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 外文名:Agricultural and Rural Bureau of Baoting Li and Miao Autonomous Coun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隸屬機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附則,

機構簡介

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農辦)設在縣農業農村局,接受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縣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辦縣委農辦的相關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三農”、農業綜合建設、水務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農村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研究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研究提出鄉村振興、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三農”、水務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擬訂全縣農業農村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全縣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四)推動發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協調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指導全縣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全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組織深化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改革。負責全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六)制定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產業發展政策措施,建設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創新創業工作。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協調組織開展本縣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七)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水務、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南繁工作。參與農墾體制改革。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組織農業標準化生產。
(八)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九)組織最佳化農業資源工作。組織全縣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創建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本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二)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本縣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本縣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三)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四)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本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和組織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本縣農業、水務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及有關國際、港澳台地區、國內省區的交流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負責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十八)指導全縣水文工作。
(十九)指導全縣水務設施、水域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
(二十)指導監督水務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指導水務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
負責起草審核本單位檔案、報告、總結和會議記錄等,負責督查督辦、信息、保密、信訪、提案議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檔案、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協調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農業農村局黨組織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農村社會事業崗
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水務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組織指導農墾體制改革。
協調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美麗海南百鎮千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全縣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牽頭負責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負責惠農政策落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政策法規崗
研究擬訂全縣農業農村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和發展戰略,研究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承擔農業農村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監督,牽頭組織農業(含種植業、畜牧獸醫、農業機械、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等工作,負責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參與起草全縣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規劃,並協助組織實施。
負責制定和完善本局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相關規定、審批程式、工作制度等;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發證工作;負責受理與行政許可和審批有關的政策法規和辦件的諮詢等其它工作事項。
承擔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 組織農業科技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依法組織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農村合作經濟與農業機械化崗
提出鞏固完善全縣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和措施,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縣農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承擔農村固定觀察點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
起草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組織起草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和農機試驗鑑定工作。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農機維修質量管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承擔農業機械化信息和統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市場與信息化管理崗
指導全縣農產品運銷工作。提出重要農產品的流通及價格調控政策建議,起草全縣重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產品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各類農產品交易會。協助開展農業保險工作。
組織協調本縣鄉村產業發展。提出促進本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本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鄉村產業監測統計工作。指導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發展鄉村旅遊。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研究提出實施本縣鄉村振興戰略、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三農”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起草本縣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
負責制定熱帶特色高效農業、新興海洋漁業產業發展規劃,及規劃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服務職責。牽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組織開展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承擔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建設等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配合省級提出自貿區建設中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及關稅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有關工作。擬訂農業對外合作與交流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農業招商工作,指導實施農業“引進來、走出去”戰略,負責農產品國際貿易促進及監測預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種植業管理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崗
起草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其農業資源開發利用。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登記等肥料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
承擔指導縣內和出入境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牽頭建設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配合縣“菜籃子”辦協調蔬菜生產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審核、申報、監管工作。
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的開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農田建設管理崗
提出本縣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本縣耕地及永久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本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牽頭建設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高標準農田等建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畜牧獸醫、水產養殖與種業管理崗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指導水產養殖業產業發展和養殖證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內陸水域和灘涂水生經濟動物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和管理。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物的疫病防控。指導養殖新技術、新品種的試驗示範及推廣。制定水產養殖技術培訓計畫。指導全縣水產原良種場建設,負責漁業水域灘涂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監督管理水產種苗。依法監督管理漁藥使用。審核漁業項目,監督管理漁業。指導休閒漁業產業發展工作。
起草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畜牧業和飼料業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藥器械。負責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負責本縣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縣內動物疫病防疫檢疫管理工作。負責種用、乳用動物跨縣調運審批,引入縣外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疫情查詢及審批有關工作。
負責漁政的監督管理。制定漁業監督管理有關政策;監督全縣漁政執法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承擔漁業資源管理、水生動物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漁業增殖放流和牧場建設工作;指導漁業互保工作。
起草全縣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南繁工作和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水資源水土保持與供水節水管理崗
擬定全縣水利發展規劃、計畫、編制,審查水利和供水工程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 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工作和財務工作管理措施;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水庫移民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按規定檢查、監督全縣水利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監管本局下屬單位財務工作、指導本行業財務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水利和城鄉供水建設年度計畫;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前期工作和基建統計報表工作;指導、監督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專項資金和局機關財務、行業內部審計、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承擔全縣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重要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擬定並實施水利法制建設規劃、水土保護工程措施規劃和地方性水法規、規章;承辦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按規定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河道采砂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水利建設基金;負責全縣水土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治理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指導全縣水文工作和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護方案並監督實施。
負責全縣灌區計畫用水和節水技術的推廣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城鎮供水、農村飲水工作,審查城鄉供水企業資質,指導城鎮供水、排澇、中水回用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城鎮供水,農業灌溉用水價格核定;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計畫,制定用水定額及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水務建設與管理崗
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建設管理和或工程收工作;指導實施水利建設市場準入制度;指導、監督水利行業招標投標工作;擬定和監督實施保護河道、水庫等水域及河堤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負責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指導水庫、河堤、渠道、水電站大壩的運行和安全監管;指導、監督水力發電工程以及農村小水電的建設管理;負責組織水利學術和科技情報信息交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兼任縣水務局局長),副局長3名。縣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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