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
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二)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單位、省屬駐保亭各單位及企業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縣內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擬定貫徹落實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針政策的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研究提出推進全縣應急管理改革的意見和建議。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和抗災設施建設。
(四)協調對接省應急管理廳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全縣應急管理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全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
(七)統籌全縣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森林火災撲救、防風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鄉鎮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協調全縣消防工作,指導鄉鎮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防風防汛防旱、森林火災、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十)組織協調全縣災害救助工作,負責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提出重大災情的損失評估、救助、補償、撫恤、安置等善後建議以及公民參與全縣性應急處置表彰獎勵建議,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直各單位、省屬駐保亭各單位和各鄉鎮政府(七仙嶺農場、新星居)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全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
(十四)根據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對外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人才發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防震減災工作,負責編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防震減災規劃和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負責對全縣地震監測台站、群測群防聯絡網的管理,對破壞性地震快速反應,及時提出措施建議,並對震情、災情速報;組織指導地震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培訓和綜合演練;依法管理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核准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依法對全縣工程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進行執法檢查,處罰未進行抗震設防或未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案件;負責對縣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註冊登記,依法查處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的行為。
(十八)承擔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縣減災委員會、縣防汛防風防旱總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
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颱風、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使用。
2、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3、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颱風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颱風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颱風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防禦颱風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財務工作,承擔局黨組和黨建、工會、共青團、婦工委和統戰有關日常工作, 承擔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收發、運轉,機要、文印、密碼管理、檔案管理、
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節能、來信來訪等工作,承擔重要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綜合管理,指導本系統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精準扶貧、鄉村振興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檔案和文稿;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指導實施相關經濟政策,監督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管理;協助指導我縣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管理、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並按照規定承擔相關的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應急值守、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值班工作,承擔相關專網、機要設備管理以及文電接收、轉送工作;負責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信息以及舉報信息的辦理工作,承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預警和災情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縣級災害指揮部綜合性工作和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協調調動相關應急隊伍和資源;承擔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的災害應急處置有關工作;組織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局應急指揮平台建設、運行管理,指導鄉鎮(場、居)應急管理機構應急值守和指揮平台管理工作,回響支援鄉鎮(場、居)負責的災害應急處置;組織編制縣級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統籌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鄉鎮(場、居)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應急救援社會動員工作。承擔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巡查協調室
負責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並依法開展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以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及其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監督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和備案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監督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工作。
參與工礦商貿行業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承擔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標誌等服務機構資質管理並監督檢查。
負責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建築、農業、水利、電力、民爆、特種設備、旅遊、教育、郵政、電信、體育、林業、氣象等有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綜合協調縣內相關行業和領域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巡查和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宣傳教育培訓和防災減災物資保障綜合協調室
承辦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新聞發布會;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輿情監測和應對工作;指導推進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人才發展,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負責局網站和新媒體的建設、管理工作及網路信息安全;承擔局機關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幹部職工管理、考核、監督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管理單位機構編制和人員調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承擔單位人才管理和有關評選表彰等工作,指導全縣應急管理系統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工作;指導全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考核工作;負責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負責風險監測預警、綜合防災減災、物資保障和對外合作工作;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指導協調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行管理;組織建設縣級減災協調工作機制,指導鄉鎮(場、居)防災減災工作,協同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建立災情報告制度,承擔災情統計、核查和損失評估工作;牽頭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負責救災款物採購、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建立保亭周邊區域應急協調機制,履行相關對外合作協定,組織參與對外交流合作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規劃技術信息和防汛防風抗旱綜合協調室
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申報、研究、成果推廣以及科技條件平台建設;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組織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承擔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相關數據資源的獲取、共享、利用和開發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專家隊伍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安全生產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並協調實施,推動應急體系建設和應急重點工程、應急避難設施項目建設。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管理全縣防汛、防風、抗旱工作;指導編制河流、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指導有關部門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負責擬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河流和水庫防洪調度方案,對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實施防汛統一調度;組織指導風水旱的防災救災、防洪搶險工作,負責防洪應急項目計畫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防汛防風抗旱物資儲備、管理、應急調度;參與防汛防風抗旱相關資金管理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協調人工增雨和抗旱服務工作;參與防汛防風抗旱指揮系統工程和信息網路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重大水旱災害和防禦颱風調查評估的組織指導工作;負責風水旱災情統計,協助災情信息發布和通報。承擔縣防汛防風防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調查統計和火災防治綜合協調室
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綜合性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相關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結案等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承擔相關事故查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負責事故舉報信息處置工作;承擔自然災害突發事件調查評估綜合性工作;綜合管理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行政執法等安全生產統計和事故統計認定工作;負責協調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指導城鎮、農村、森林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防治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匯總分析森林火險、火災信息;擬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依法承擔火災調查處理(或調查評估)有關工作,負責火災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政策法規和地質地震救援綜合協調室
負責政策法規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許可受理工作,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和執法綜合性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應急管理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普法工作;根據管理許可權,承辦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審定和備案,承辦涉及森林防火、地震抗災、地質防災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承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承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承辦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審核、發放,承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發放;企業安全評價方案的審定和備案。
擬訂縣地質地震災害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地震監測台站、群測群防聯絡網的管理,依法管理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依法對全縣工程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進行執法檢查,並查處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的行為;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地震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指導地震、地質災害應急準備、回響和現場處置工作;開展防治地震、地質災害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民眾樹立地震、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抗災能力;指導協調地震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地震和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的組織指導工作。承擔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縣地震局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應急管理局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兼任縣地震局局長),副局長3名,另縣消防救援大隊1名主要負責人兼任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不占局行政編制)。縣應急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