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19日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來賓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來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9
來賓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19日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來賓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19日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第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地及機關、團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專用體育場地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體育場地是指專門供人們進行體育鍛鍊或者觀賞運動競技的場地;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場地是指向公眾開放...
2022年5月31日來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來賓市停車場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7月28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場館運營管理,充分發揮體育場館的體育服務功能,更好滿足人民民眾開展體育活動的需求,促進體育產業和體育事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文化體育...
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市場的管理,維護體育活動經營者和體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
各地要強化依法治體意識,依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標準》、《辦法》等開展器材配建管理,結合實際細化完善健身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制度標準、政策措施,加強對轄區內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督導,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完善...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第二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保護和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4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滿足公眾健身活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設施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專用體育設施及其他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設施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提高使用效能,滿足公眾健身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政府或者...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社會服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的管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體育設施列入基本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在少數...
第二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公布公共文化設施目錄以及有關信息。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為人民民眾...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保障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產品、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