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貨幣化

國務院國發〔1998〕23號檔案規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貨幣化
  • 外文名:The monetization of housing
  • 檔案:國務院國發〔1998〕23號檔案
  • 發布時間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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