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豫政[1998]7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和把住宅與房地產業培育為支柱產業,以住房分配製度改革為核心,以新人實行新制度為重點,逐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促進居民成為住宅市場的消費主體,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住房新體制。
(二)基本原則: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適應我市生產力發展水平,充分考慮我市財政和單位及個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老職工老辦法,新職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按月住房貨幣補貼、補充住房公積金相結合;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綜合配套,平穩過渡。
第二條 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實施範圍
市區範圍內的各級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及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住房貨幣化分配的發放對象
本辦法實施前,未租、購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23號檔案關於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的精神,以1998年12月31日為界限,具體分為“無房老職工”、“未達標老職工”和“新職工”。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或雙職工家庭配偶雙方均未租、購公有住房的職工,簡稱為“無房老職工”。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或雙職工家庭配偶雙方雖租、購公有住房,但合併計算未達到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的職工,簡稱為“未達標老職工”。
(三)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簡稱為“新職工”。
第四條 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形式
(一)對1998年底前已離退休或工齡已滿25年的“無房老職工”和1998年底前已離退休或在職的“未達標老職工”,採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形式。
(二)對1998年底前工齡未滿25年的“無房老職工”,採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貨幣補貼和按月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相結合的形式。
(三)對“新職工”,採取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
第五條 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標準
根據職工的現任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稱、技術等級、工作年限、任職年限和現有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標準。
(一)職工住房貨幣補貼面積標準。職工住房貨幣補貼面積標準,按鄭政[1994]48號檔案規定的住房控制面積標準執行。
(二)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年限為30年。
(三)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加上單位為職工個人發放的補充住房公積金30年積累,可購買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則,確定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999-2002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0%。
(四)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標準。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年工齡補貼標準兩部分組成:
1.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按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購買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足部分,確定住房價格補貼標準。
1999-2002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住房價格補貼標準為347元。
2.年工齡補貼標準。對“無房老職工”和“未達標老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以前的工齡給予工齡補貼。
年工齡補貼標準按《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齡折扣辦法確定。經測算,年工齡補貼標準為7.10元/平方米。
(五)住房貨幣補貼職級係數。根據職工現任職務、職稱、技術等級及任職年限等因素,確定相應的職級係數,用不同的職級係數進行合理調節(詳見附表)。
(六)職工租、購公有住房建築面積的確定。職工租、購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應合併計算。職工現有住房建築面積,按照《鄭州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及共有共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確定。高層有電梯間的住宅建築面積,按使用面積乘以係數1.333計算。
第六條 住房貨幣補貼的計算
(一)補充住房公積金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上年月均工資總額×職級係數×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控制面積標準-已租、購公有住房建築面積)÷控制面積標準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按參加工作次月的工資總額計算,調整工資時按調整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
(二)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
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額=(住房價格補貼標準×職級係數+年工齡補貼標準×建立住房公積金前工齡)×(職工住房控制面積標準-職工已租、購公有住房建築面積)
(三)一次性發放住房貨幣補貼和按月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相結合
1.對1998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計發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
應得住房貨幣補貼額=(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額÷30)×1998年(含)以前的工齡
2.對1999年(含)以後的剩餘工作年限,按月計發住房貨幣補貼。按月計發住房貨幣補貼年限為30年減1998年(含)以前的工齡。
按月住房貨幣補貼額=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額÷(30×12)
第七條 住房貨幣補貼的繳存、使用和支取
(一)住房貨幣補貼實行集中管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由單位為職工個人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本息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二)住房貨幣補貼繳存、使用和支取比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貨幣補貼以記帳方式記在職工個人名下,統一存儲。住房貨幣補貼的存儲利率,比照住房公積金存儲利率計息。
(三)住房貨幣補貼可用於購建住房、償還購房抵押貸款以及支付房租。
(四)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發放,根據補貼資金落實情況和職工現住房狀況,實行輪候制度。經職工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市房改辦審核後辦理。
(五)對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的職工,購買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時,由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後,將住房貨幣補貼一次性劃入售房單位;職工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在職期間死亡的職工,餘額部分可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一次性提取。
第八條 住房貨幣補貼的資金來源
(一)住房貨幣補貼資金主要立足於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轉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根據財政部、建設部財綜字[2001]18號檔案規定,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不低於往年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用於住房貨幣補貼。
(二)職工現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關規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繼續按成本價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後取消全部房改優惠政策。出售現有公房收回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維修基金外,全部用於住房貨幣補貼。
(三)黨政機關、財政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的住房貨幣補貼,從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撥付。
(四)財政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的住房貨幣補貼,從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籌的住房建設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核定後解決。
(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住房貨幣補貼,從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籌的住房建設資金、單位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核定後進入成本。
第九條 職工住房貨幣補貼,按現任職務、職稱和技術等級核定
職工享受住房貨幣補貼後,由於職務、職稱和技術等級等變動,在剩餘的工作年限內按月計發的住房貨幣補貼,應重新核定,相應增減。
第十條 凡已參加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或不是由個人全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不得再申請住房貨幣補貼。享受住房補貼的職工,不得再按成本價和房改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個人全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享受住房補貼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租住公有住房時,必須按市場租金計租。
第十一條 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年職均工資、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等情況,分年度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二條 企業住房貨幣化分配要在《實施辦法》的統一政策指導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分類進行,穩步實施。
(一)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企業,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同時,採取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直接進入新體制。
(二)房價收入比低於4倍的企業,經本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報市房改辦備案後,可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三)房價收入比高於4倍的企業,可參照《實施辦法》,根據企業經濟效益狀況,方案自選,量力而行,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報市房改辦備案後施行。
(四)對特困企業,經職代會討論,報市房改辦批准後,可暫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並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建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制訂住房貨幣化分配方案前,必須對職工家庭情況和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和登記,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單位,均須按本辦法核定享受住房貨幣分配的職工人數、每個職工的補貼額,制訂分配方案,並張榜公布,報市房改辦審核後施行。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強輿論引導,大力宣傳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重大意義及有關政策,轉變職工住房觀念,確保我市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對未經市房改辦批准擅自集資建房、繼續進行實物分配住房,未按規定辦理和發放住房補貼、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和售房收入、無房和未達標老職工人數以及新職工人數的,隱瞞現住房情況和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騙取住房補貼等違反房改政策的行為嚴肅查處。具體處罰辦法由市房改辦會同市紀檢、監察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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