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為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河北省城鎮棚戶區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5〕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石家莊市
檔案通知,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操作程式,第三章優惠政策,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六章附則,

檔案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7日

全文

石家莊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河北省城鎮棚戶區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5〕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中心城區(橋西區、新華區、長安區、裕華區)範圍內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棚改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遵循以人為本、民眾自願、政府主導、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轄區政府是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各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全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中心城區啟動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以直接貨幣補償方式為主,引導棚改居民自主購買商品房作為安置用房。

第二章操作程式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棚戶區房屋破損程度和改建難易程度進行調查,根據棚戶區居民改造意願,確定改造次序。對D級危房集中且居民支持率達到90%的項目優先列入房屋徵收計畫。轄區政府申報徵收計畫時,應提供各申報項目範圍內D級危房情況及居民改造意願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召集市發改、規劃、國土、住建、財政等部門對各區匯總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計畫進行可行性、公益性聯合審查。審查通過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棚改居民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安置協定後,房屋徵收部門向棚改居民支付貨幣補償款。

第三章優惠政策

第九條鼓勵棚改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對選擇貨幣安置的,在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基礎上給予25%的貨幣安置補助。同時對選擇貨幣安置居民仍給予公攤補助。公攤補助按照我市公布的《石家莊市市區各類被徵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係數》執行。
第十條對選擇貨幣安置的棚戶區改造居民,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協定並辦理交驗房的,給予簽約和搬遷獎勵。簽約獎按照每證(戶)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上限為3萬元。搬遷獎勵標準上限為500元/平方米,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超過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十一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棚戶區改造各項稅費減免政策。對棚改居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商品房的,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對棚改居民按照國家標準取得的徵收補償款,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對重新購買房屋的,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徵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
第十二條棚改居民家庭它處無住房且總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償。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全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監督。市財政、稅務、規劃、國土、發改、住建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
各區政府是棚戶區改造第一責任人。對列入改造計畫的棚改項目,加大督導協調力度,確保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四條市房屋徵收部門應根據我市發展需要適時建立棚改房源信息發布服務平台。鼓勵、引導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進入服務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徵收人選擇購買。
凡在我市已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的現房或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房,均可納入棚改房源信息發布平台。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提供更多服務和優惠供棚改居民選擇。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參與棚戶區改造徵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陽光操作。對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貨幣化安置資金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列入房屋徵收和城中村改造計畫正在實施徵收拆遷建設的項目可按原政策執行。各縣(市)、高新區、礦區、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棚戶區改造安置工作可參照執行,也可按照《河北省城鎮棚戶區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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