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內容
一、提高認識,抓住機遇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走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道路,以改善民眾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突出穩增長、惠民生,明確工作責任,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政策落實,加大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力度,擴大有效投資,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細化目標,落實政策
根據《重慶市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2015―2017年)》,全市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總任務為3.68萬戶、204萬平方米。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項目納入當地城鎮棚戶區改造規劃,統一推進,同步實施。有關國有企業要統籌考慮三年棚戶區改造任務總量,合理確定2016年、2017年棚戶區改造項目,細化工作目標、明確改造節點、落實有關政策。
(一)加大財政補助力度。
1.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
(1)由市城鄉建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報送我市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年度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申請中央專項補助資金並及時撥付。
(2)處於城市規劃區外的棚戶區改造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通過爭取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給予支持。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國有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要求上報項目申請資料,爭取中央投資補助。
(3)中央在渝企業應積極爭取國務院國資委及所屬企業集團的資金補助,市經濟信息委要積極協助申請申報。
2.落實市級補助資金。
(1)從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以30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改造量給予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補助資金。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按照實際情況下達項目補助資金計畫,及時撥付資金。
(2)市屬國有重點企業集團及市級主管部門以30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改造量給予所屬企業補助資金。由市國資委負責督促企業集團落實撥付。
有條件的國有企業可安排一定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對企業當期利潤等指標影響較大的,主管部門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要予以合理考慮。
(二)落實稅費減免。
嚴格執行國家及市級有關棚戶區改造項目稅費優惠政策。
1.規費減免。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全額安排用於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水土保持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及安置房項目應按照“以建為主”的原則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設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主城區國有企業棚戶區項目拆遷及修繕加固完成後,由市城鄉建委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民防辦、市地稅局等部門和單位對改造房屋數量及新建項目情況進行審查;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城鄉建委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負責兌現支持政策。遠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指定責任部門,明確相應的稅費減免流程,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地。
2.稅收政策。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規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由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負責落實。
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住房安置過程中,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和《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由市地稅局負責落實。主要包括:
(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改造實施、經營單位免徵與安置住房相關印花稅。
(3)單位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4)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個人因房屋被徵收,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房,以購房款抵減拆遷補償款後差額計征契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補繳產權價差部分計征契稅,對所承受房屋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條件的,可按規定適用1%或者1.5%的契稅優惠稅率。
(三)加強金融支持。
1.積極爭取金融機構對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的信貸支持。各有關國有企業要加強同國家政策性銀行合作,爭取在安排年度專項貸款額度時,依據目標任務,對改造任務重、改造難度大的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項目單列額度、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於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項目,由集團公司或企業作為借款人,向國家政策性銀行申請棚戶區專項貸款。
2.支持市內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債券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鼓勵企業集團發行企業債券,擴大“債貸組合”,用於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國有企業及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報、發行。
(四)做好搬遷補償。
1.妥善做好搬遷補償工作。企業自主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應充分尊重棚戶區居民意願,並徵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意見後擬定改造實施方案。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主體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應積極探索民眾自主搬遷模式;符合舊城區改建徵收項目條件的,可依法採用徵收方式推進。
2.鼓勵貨幣化安置。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採取貨幣化安置的,參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渝府辦〔2015〕12號)執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強化土地利用及規劃保障。
1.國土房管部門要將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規劃範圍內改造項目及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各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優先安排。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實行計畫單列、優先審批、應保盡保。
2.納入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範圍的安置房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可採取接受社會監督公告方式辦理劃撥地轉出讓地手續。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地塊按現行控規依法供地,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應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中就地配建安置住房的,將配建的安置住房相關控制要求(戶型、套數、建築面積、土地面積分攤辦法、回購價格及建設期限等)納入土地出讓公告條件,並寫入土地出讓契約。
3.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納入城鎮規劃區統一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容積率,涉及規劃指標調整和用地性質調整按規定程式報批,規劃部門予以支持。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且用地規模較大的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片區(含獨立工礦棚戶區)應統一規劃,避免零星開發,提升實施品質;對用地規模較小的地塊,在規劃上要與周邊風貌協調,注重完善公共配套設施。
三、加強統籌,明確責任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實發揮好督促、引導、服務作用。加強對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市城鄉建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市經濟信息委和市國資委分別負責協調督促中央在渝企業和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及時了解掌握進展情況,建立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目標責任考核機制,督促完成年度目標任務。規劃部門對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中涉及規劃指標調整和用地性質調整的項目,要及時辦理。國土房管部門在土地供應、房屋徵收、產權辦理等方面為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提供便利。市政府其他部門也要根據自身的職能職責,制定、落實各項配套支持政策,共同推進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棚戶區納入年度改造計畫,簡化辦事程式,暢通審批渠道,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有關國有企業要履行好主體責任,組建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充分利用各項優惠政策,整合自身資源,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營造良好的改造氛圍,紮實做好本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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