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實施辦法(試行)》是嘉定區為進一步完善本區人才住房工作體系、最佳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優良環境、吸引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來嘉定安居創業、助推嘉定“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 制定地區:嘉定區
一、補貼對象
(一)單位條件
在本區域內符合嘉定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駐區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擔重大城市規劃建設的駐區單位、區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社會組織、現代農業等領域中,由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定期確定每一批次可以享受購房補貼的單位。
1.高校、科研院所單位名錄,由區科委負責確定。
2.企業單位名錄,由區經委、區國資委、區農委負責確定。
3.區屬事業單位、駐區城市規劃建設、社會組織等其他單位名錄,由區人社局和相關主管部門確定。
(二)個人條件
申請購房補貼對象為上述單位中工作正式員工,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並符合學歷職稱條件之一的:
1.基本條件
(1)戶籍狀況。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且提供居住證積分單。
(2)在職情況。正式員工指已與可享受購房補貼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的工作人員,同時提供連續6個月本單位社保繳費記錄。
(3)購房條件。申請購房補貼對象必須為2015年1月1日後在嘉定區域內首次購房並符合國家、本市規定的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申請本人須填寫承諾書。
2.學歷職稱條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才;
(2)嘉定傑出人才獎、嘉定科技功臣等稱號獲得者,區學術技術帶頭人、名師工作室領銜者,“人才領先計畫”入選者,且同時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才;
(3)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且同時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才;
(4)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的其他專業技術人才。
(三)加強對區內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對在嘉定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在科技創新、創業發展、科研成果轉化、城市建設和管理、社會治理、現代農業等方面取得全市領先或國內一流業績的單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提交領導小組會議一事一議。
二、補貼辦法
符合學歷職稱條件(1)-(3)的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為60萬元,符合學歷職稱條件(4)的人才購房補貼金額為45萬元。購房補貼採用額度分配的方式,由領導小組按照不同單位板塊進行綜合平衡,確定補貼分配方案。各板塊主管部門按照為嘉定經濟社會發展所作的貢獻確定本板塊各單位補貼分配額度,制定分配方案,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同意後,負責協調落實到具體用人單位。購房貨幣化補貼資格每年集中審批一次,獲得資格後三年內有效。
引進人才按照《關於進一步吸引與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辦法》(嘉委辦[2014]14號)執行,享受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補貼標準和發放方式另行制定。嘉定創新創業和急需緊缺人才和中央千人團隊骨幹成員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資金來源
購房補貼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保障。
四、辦理程式
(一)發布信息。各單位獲得分配的補貼額度後,在本單位內公開。
(二)個人申請。申請購房補貼的優秀人才事先簽署《申請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補貼承諾書》後,填寫《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補貼申請表》,準備相關材料後,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
(三)初審。所在單位首先審核申請人個人條件,並核實購房情況後,按照本單位情況進行打分或排序,符合條件人數超過當年度單位分配額度的,實行輪候。確定本次購房補貼申請人選後,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四)審核。所在單位公示無異議的,報送區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報送區科委審核;
企業提交所在街鎮審查後,再報送區經委審核;
區屬國有企業報送區國資委審核;
區屬事業單位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再報送區人社局審核;
嘉定創新創業和急需緊缺人才等報送區人社局審核。
(五)複審。區優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受理各相關單位、部門的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購房補貼申請人條件進行複審。
(六) 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複審後的購房補貼申請人選匯總,報領導小組審批確定該批次購房補貼資格人選。
(七)公示。區優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審批確定的購房補貼資格人選名單通過嘉定區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取得購房補貼資格。公示有異議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區監察局反映,核實情況後,由領導小組討論決定是否給予購房補貼資格。
(八)簽訂相關協定。區優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與取得購房補貼資格的人才簽訂《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補貼協定》。
(九)辦理補貼發放手續。購房補貼資格自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取得購房補貼資格的人才,憑在嘉定區域內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的房屋產權證申請補貼,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發放至個人賬戶。
(十)發放購房補貼。購房補貼採用“1+X”形式發放,即申請當年度發放購房補貼總額的60%,滿6年起逐年發放購房補貼總額的8%(滿10年獲得全額購房補貼)。逐年申請購房補貼時人才所在單位需提供對該人才的年度個人業績、綜合表現等方面的評定考核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後每年10月份發放至個人賬戶。
五、其他
(一)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所屬單位要共同承擔管理監督職能,每年度末定期按要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人才工作等情況。若出現人才在規定的服務期離職未能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三年內該單位不列入享受購房補貼的單位範圍。
(二)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自獲得購房補貼起在嘉定服務期限為10年。申請購房補貼時購買的商品住房5年內限制交易。享受購房補貼後在嘉定工作不滿5年的,退還實際所得購房補貼。若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在嘉定服務期限超過5年不滿10年的,離開嘉定後不再享受購房補貼。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個人,一經查實,在本政策實施期間,本人及其同時申請的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購房補貼。人才所在單位三年內不列入享受購房補貼範圍內。人才已經獲得的補貼,限期全額退還。
(四)對於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以及在購房補貼申請過程中未按審核程式操作,違反政策規定的,一經查實,在本政策實施期間,取消該單位繼續享受本政策的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凡在本政策實施前,已購買過本區人才公寓、享受過本區引進人才購房補貼、購買本區人才配售房的人員不得提出申請。凡在2008年6月19日後在嘉定地區有房產交易記錄的人員不得提出申請。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過本區租房補貼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提出申請。
(六)同時符合購房補貼、專項租房補貼條件的人員不可同時享受兩項政策優惠。可根據個人實際情況選擇一項提出優惠申請。
(七)獲得補貼資格逾期不來辦理相關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滿後的三年內,本人及其同時申請的家庭成員不得依據本政策重新申請。原獲得配售房享受資格的放棄人員,自放棄當年度後的第四年起,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者可依據本政策重新申請。
(八)購房補貼如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由人才個人承擔。
(九)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向嘉定區監察局檢舉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以及組織、個人。
六、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關於進一步完善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停止執行。
七、本實施辦法由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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