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實施辦法

《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實施辦法》是嘉定區人社局為進一步完善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體系、最佳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綜合環境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嘉定區人社局
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實施辦法
根據《嘉定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實施意見》,為進一步完善本區優秀人才住房工作體系,最佳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綜合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範圍條件
(一)單位範圍
駐區高校、科研院所,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註冊在本區範圍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現代農業組織、社會組織等其他單位。
(二)個人條件
上述單位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優秀人才: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及有效積分;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聘任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且在相對應崗位上工作;
3、與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且離契約終止日期6個月以上,並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本市職工社保和個稅;
4、在嘉定區域內租賃商品住房居住。
(三)經認定的其他單位和優秀人才。
二、補貼標準
(一)具有本科學歷或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且在相對應崗位上工作的人才給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補貼。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聘任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且在相對應崗位上工作的人才給予每月1200元的租房補貼。
三、額度管理
優秀人才租房補貼實行額度管理,每年初公布當年度額度分配方案,若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度補貼額度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貢獻大小、工作年限、租賃情況等因素進行排序,實行輪候制度。
四、辦理程式
(一)發布信息。用人單位獲得租房補貼分配名額後在本單位內公開發布信息。
(二)個人申請。申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
(三)初審。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核實住房、租房情況後,按照各單位實際情況確定租房補貼申請人選,在本單位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若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度單位補貼分配名額的,內部實行輪候制度。
(四)審核。所在單位公示無異議的,報送區相關主管部門審核。
高校、科研院所報送區科委審核。企業報送區經委審核。區屬國有、集體企業提交所在集團公司審查後,再報送區國資委審核。區屬事業單位、現代農業組織、社會組織等其他單位提交主管部門審查後,分別報送區人社局、區農委、區民政局審核。以上企業、現代農業組織、社會組織等根據稅收註冊地,如註冊在街鎮的,需經所在街鎮審查後,再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審核。
(五)複審。審核後的材料報送區人才服務中心(區優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住房中心”)進行複審。
(六)審批。經相關部門審批確定該批次補貼人員名單。
(七)公示。擬補貼人選名單通過嘉定區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向區監察局或相關部門反映。
(八)補貼發放。租房補貼按季度打入指定銀行的個人賬戶內。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承諾授權書》。
(二)《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申請表》。
(三)單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結果。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複印件(需戶口簿首頁)。
(六)非上海戶籍的申請人需提供有效上海市居住證複印件及積分通知單(應屆生可放寬至享受租房補貼起一年內提交)。
(七)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和認定材料(應屆生需提供就業報到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複印件和聘任材料、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和認定材料。
(八)在嘉定區域內租房的有效契約和租賃備案登記證明。
(九)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
(十)申請人連續六個月以上本單位的上海市社保繳費記錄和納稅記錄(應屆生可放寬至享受租房補貼起一年內提交)。
(十一)申請人的業績、獲獎及能力的相關證明。
(十二)檔案管理部門或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十三)已婚的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複印件。
六、相關事項
(一)租房補貼自審批通過之日的下月起發放。個人享受租房補貼政策累計不得超過36個月。
(二)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或單位統一租賃房屋中的人員不在申請範圍內;租賃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各級人才公寓的人員不在申請範圍內,按照本區人才公寓相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區無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後在嘉定地區無房產交易記錄。
(四)凡在2008年6月18日之前,居住在本區人才公寓或已享受過本區租房補貼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提出申請。但享受新老政策累計期限不超過三年。
(五)租房補貼以同一地址住房核發一份計算。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人員(含家庭成員)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請條件,以條件相對較高一方申請。
(六)獲得租房補貼的優秀人才對所租房源不得轉租。
(七)人才住房中心根據有效的租房契約確認申請人的所租住房和該房的月租金。若租房補貼的標準超過實際月租金,則以實際發生月租金數額發放補貼。
(八)申請人凡在嘉定地區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網簽當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九)申請人停租的,從停租當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十)因人才流動等原因申請人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按以下辦法處理:若新工作單位仍在嘉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新工作單位及時上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經審議是否繼續享受租房補貼;若新工作單位不在嘉定的,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十一)租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申請人因遺失等原因要更改銀行卡號的,須通過所在單位及時上報人才住房中心。
七、其他規定
(一)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以及離開嘉定未履行約定的人員,一經查實,由相關部門按照《上海市個人信用徵信管理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依法追繳其所得。
(二)對出具虛假證明、隱瞞真實情況,或在審核時把關不嚴、後續管理中未盡責任的用人單位,一經查實,計入單位誠信檔案且三年內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單位範圍。
(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向嘉定區監察局檢舉違反本實施辦法的組織或個人。
(四)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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