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賬戶是專門開立的用於儲存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專用銀行賬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公積金賬戶
- 類型:銀行賬戶
住房公積金賬戶是專門開立的用於儲存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專用銀行賬戶。
住房公積金賬戶是專門開立的用於儲存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專用銀行賬戶。釋義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是指職工種種原因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中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法轉移且又不符合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時,中斷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封存戶。封存戶的關係在封存單位。封存流程 以下情況應辦理...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是中國專門為個人住房公積金儲蓄而設立的賬戶。該賬戶是一種專用賬戶,只能用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該賬戶的基金來源是職工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發工資時代扣部分與單位為職工...
住房基金個人帳戶是指建設銀行為繳納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個人開設的專門用於存放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個人住房基金的專門賬戶。種類 按存款種類分為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住房補貼存款。幣種為人民幣,無固定期限。該品種存款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籌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契約。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
住房公積金專戶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設立的記載和反映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和結算等資金情況的專門賬戶。設立原因 一般情況下應設立住房公積金存款戶,用於全面反映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情況;設立結算戶...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由職工所在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蓄一定的住房公積金,用以日後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費用的制度。中國...
工商、勞動保障和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第六條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職工與原...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十三條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外省市單位駐京機構、分支機構在本市雇用的職工,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第十四條單位名稱、...
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提取條件 符合哪些條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自公積金中心核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第十六條(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
第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或者調動工作的職工,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調出單位應當自調出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調動...
(二)本科目的貸方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結息情況,其核算內容如下:1.收到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科目,貸記本科目。2.按規定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按已提利息,借記“應付利息”...
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可以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辦理繳存登記或者賬戶設立手續。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職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第...
第八條 房產、財政、金融、審計、工會等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第九條 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權查詢和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有...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範圍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一)...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第五條住房...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餘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第四章 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
第九條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轉移到新單位。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
第八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錄用職工的證明檔案、職工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八)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或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滿兩年未再就業的;(九)職工調出或戶口遷出本市不能辦理賬戶轉移手續的;(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第二...
第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管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再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控制機制、風險防範機制和激勵機制。第八條 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時足額...
第六條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第七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啟封手續。第八條 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本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
1.單位若因合併、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需註銷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檔案複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如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批准檔案、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工商管理部門相關檔案等;2.單位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並...
(一)住房消費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3、無自住住房,租賃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二)賬戶銷戶提取。職工有下列...
七、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核實後,應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職工購買、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