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水利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全州水利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水利局
- 地址:伊寧市史達林街4巷28號
- 屬性:職能部門
- 用途:管水利
機構地址
主要職責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自治州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自治州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負責鑿井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自治州境內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水電、水產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組織審查重點水利、水電、水產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及初步設計;組織重點水利、水電、水產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依照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水利水電工程“三項制度”的實施;負責水利設計、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全州河流湖庫的治理和開發;協助辦理有關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區、跨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供水管理和灌溉管理工作。
(十)組織自治州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水保方案的編制、審查工作。
(十一)負責水利、水電和水產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自治州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自治州防洪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自治州防洪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湖及水利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對各處室進行綜合協調,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設;負責文秘、檔案、文印、保密、信訪、新聞宣傳和督查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局機關行政及後勤事務;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生產、計畫生育工作;牽頭負責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收、規費、信貸等經濟調節意見;指導全州水利系統財務工作,負責全州水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監管工作;負責水利水電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處(自治州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擬定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協助參與水利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部門間、地區縣(市)間及與兵團之間水事糾紛的協調和仲裁工作;承辦水利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自治州縣(市)及地區間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重大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負責鑿井管理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流湖泊的水質,審核水域 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管理和指導自治州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指導水政監察總隊的日常工作。
(三)水利建設處
擬定自治州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制定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自治州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工作;負責編審上報和執行全州水利基本建設及各類水利專項建設編制和綜合平衡全州水利、水電、水產業的發展計畫、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編制全州水利和地方電力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對全州水利、水電及水產建設進行行業管理;負責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監督指導市場準入;負責水利行業工程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驗收;組織指導水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組織州內主要河流、湖庫的綜合治理與開發利用;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管理。負責自治州農牧區水利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州農牧區水利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擬定有關的規範和標準;組織擬定農牧區大、中小型灌區及灌排骨幹工程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參與其項目立項、申報、審查、報批工作;並檢查指導實施。組織指導自治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節水灌溉等工作;組織擬定大型灌區及灌排骨幹工程發展規劃和更新計畫;指導全州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辦農牧水利基本建設月報;承辦水利綜合統計。
(四)水土保持處
承辦全州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擬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州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組織水保治理方案的編制、審查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州水土保持“兩費”徵收及監督使用。
(五)水產處
負責《漁業法》等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黨和國家水產業的方針政策在全州的貫徹落實;負責制定全州漁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審查申報各縣(市)漁業開發項目,依法制定自治州漁業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州水產品科研生產。負責全州水產新技術、新品種、新設備的引進推廣工作。負責漁業船舶檢驗管理工作,開展漁業環境監測。負責水產資源的綜合調查、管理、保護工作。負責全州水產種苗管理工作。負責全州漁業病害、魚飼料監測及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