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協調製度

為了更好地體現分工協作的原則,保證政府這架機器協調高效運轉,提高市政府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此項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協調製度
  • 目的:更好地體現分工協作的原則
  • 內容:共六條
  • 宗旨:保證政府這架機器協調高效運轉
制度內容,內設機構,

制度內容

一、市政府組成部門和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行政事務時,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範圍的行政工作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主動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統一意見。相關部門要予以積極配合和支持。部門協調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報請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長助理或副市長(副管局長)進行協調。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副管局長)分管的工作事項,在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報請市政府秘書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項協調會進行協調。任何部門在組織實施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行政事務時,不得先入為主,不顧大局,一意孤行,因此造成重大行政矛盾衝突或給市政府帶來重大不利影響、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領導行政責任。
二、提交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戰線)的,主提部門事前必須徵求相關部門和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進行充分溝通協商,必要時可提請市政府秘書長協調,秘書長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常務副市長進行協調,取得基本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討論,否則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
三、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辦公室(林管局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其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特別是給其他部門提出要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主辦部門事前必須協商有關部門履行會簽程式,或召開相關部門領導及相關業務人員和市政府辦公室文電科審核公文稿件工作人員參加的會議徵求意見。此類公文,未通過會議徵求意見或未履行會簽程式徵得相關部門同意,市政府辦公室不予核發。
四、協調相關工作事項,應堅持先下後上原則,凡部門間可直接協調的一般性事項,一律由主辦部門牽頭進行協調;部門間協調無果、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提請市政府(林管局)分管領導或秘書長進行協調;市政府(林管局)分管領導協調無果,或因事項涉及部門較多、涉及內容較為複雜不便協調的,報請常務副市長協調定奪。
五、建立市政府(林管局)相關戰線領導工作協作機制。由市政府黨組指定協作對子(名單附後),在相關戰線領導外出兩周以上時,其分管戰線的日常工作事務由結對協作副市長(副管局長)負責處理。遇有重大緊急事項,報請常務副市長、市長協調處理。市長、常務副市長均外出時,報請當時主持工作的副市長(副管局長)協調處理。
六、出席會議或參加政務接待,原則上誰分管、誰對口,誰出席,當分管領導外出或因活動衝突等不能按時出席時,由結對協作領導出席。兩位結對協作領導均不能出席會議或出面接待時,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常務副市長協調其他領導出席。

內設機構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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