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辦公程式強化議事辦事責任切實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辦公程式強化議事辦事責任切實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通知

政府辦公室要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於提高政府執行力的若干意見,並按其設定的強化工作效能、強化責任追究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市政府各委、辦、局:
近三年來,市政府及其下屬相關部門在規範辦公程式、強化議事辦事責任、推進執行力提高上,想了很多辦法,制發了《市政府(林管局)政務工作規則》、《會議及公文辦理工作規則》、《工作協調製度》等一系列規範檔案,做了很多實際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但是,一個時期以來發現,在辦文上還存在不走正常登記傳遞程式、逆行直報領導個人、需辦件擬辦意見不夠明確、領導批示落實缺乏有效跟蹤等許多不規範現象;在議事上還存在對議題事先不深入研究、不充分溝通協商,提報議題部門急提急報,上會討論中相關部門一言不發,決策執行中發生矛盾互不相讓、出現問題互相推諉等許多不負責的問題;在辦事上還有落實不及時不實在、督查不到位等許多執行不力的地方。為此,我們還要進一步規範辦公程式,強化議事辦事責任,提高政府的執行力。
一、市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嚴格按規則、程式處理政務,嚴格執行閱簽公文、議事、辦事等政務規則和制度,帶頭指導督查市政府各項決定、決策落實。
二、市政府辦公室及其他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公文運行管理,切實提高公文運行效率,特別是要充分發揮電子政務網的優勢,加大公文的網上運行量。
(一)對接收公文,要本著誰接收、誰處理、誰跟蹤,檔案原路去原路回,統一通道運行的原則,進一步落實不同公文運行管理的相關責任人。
1、紅頭的正式檔案、函件及上級和外埠發來的主送市政府(林管局)的白頭函件、接待通知等,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文電科接收,並負責登記處理及跟蹤督辦和反饋領導批示辦理情況,直至辦結歸檔。常務秘書室和戰線秘書接到此類公文要轉送或責成報件人直送文電科進行登記處理。
2、主送市政府(林管局)領導個人的紅頭函件(正式檔案不允許主送領導個人)和下級上報的匯報、建議、意見等白頭件(包括信訪件、擬上會討論件)以及外來散件,報送市長的,由常務秘書室接收登記並進行傳遞處理、跟蹤督辦與反饋;報送副市長(副管局長)的,由對應戰線秘書負責接收登記並進行傳遞處理、跟蹤督辦與反饋。文電科接收此類公文,要轉送常務秘書室或相應戰線秘書進行登記處理。
(二)對制發公文,要本著質量第一、寧少勿濫、責任明晰、從嚴把關的原則,強化初審初核責任,強化事前會商、會簽責任,以實現對擬發公文報審核發流程及其質量的有效控制。
1、凡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辦公室(林管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起草部門必須嚴格履行發文送審程式。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特別是給其他部門提出要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主辦部門事前必須履行會商會簽程式。未經本部門領導把關簽字和需其他部門會簽而未履行會簽程式徵得相關部門同意,以及涉民涉法涉規而未經法制部門審核的代擬文稿,不得直送市政府辦公室履行發文程式,否則一律退回,重新履行正常審核程式。堅決杜絕“綁架政府”,事前不橫向溝通協商,事後拿著政府紅頭檔案“挾天子以令諸侯”的現象。
2、各部門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的擬發公文稿,必須慎重對待,認真研究,嚴格把關,確保質量。堅決杜絕申報發文前不認真研究,草率成文,不嚴格把關,濫文報核,申報後緊催急發的現象。凡屬不應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辦公室(林管局辦公室)名義行文的,照抄照搬上級檔案而無發文必要的,內容與現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精神相悖的,一律退回,不予核發;屬結構混亂、條理不清、表述不明的濫稿,一律退回,重新起草;因部門先期辦理遲緩而造成平件轉急的,要追查相關人員責任,由此造成公文遲報的,責任由申報發文部門自負。
3、規則、規章、制度、規劃、決定等重要檔案,原則上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再行核發。
三、要認真執行市政府(林管局)議事規則及工作協調製度,進一步強化議事協調的責任意識和主動意識,切實加強對提請議定事項的事前調查研究和溝通協商,充分發揮議事會議的審議把關作用,保證議定意見的科學、準確、可行,防止出現議定事項事後無法執行、朝令夕改、一個議題反覆上會、後會決定否前會決定的問題。
(一)提交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要堅持不形成成熟意見不上會的基本原則。主提部門事前必須對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考慮其可能給相關事項帶來的影響和相關事項對其影響,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審慎從事,戒粗忌急,確保所提事項提法準確、設定要求合法合規、組織落實現實可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戰線)的,主提部門事前必須徵求相關部門和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進行充分溝通協商,必要時可提請市政府秘書長協調,秘書長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常務副市長進行協調,取得基本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項,事前必須組織專家評估並通過聽證廣泛徵求市民意見,否則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
(二)對擬提交會議議定事項,相關部門不僅在會前會商會簽過程中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此進行認真研究,充分發表意見,上會參加審議時,也必須指派熟悉議定事項所涉及相關業務、政策、法規,能判斷所議事項中設定的相關要求、規定等合規性、準確性和可行性,可代表本部門發表意見的領導參會。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會上及時提出,一時把握不準或不便在會上闡明的,會後兩天之內要向市政府主持議事領導進行匯報說明(以便在會議紀要核發前適時對會議議定意見作出修改)。堅決杜絕會前會商走過場,會中討論不表態,會後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執行中拿出相關檔案規章條文,擺出種種困難,否定政府決定,梗阻政府決策執行的行為。此後,再發生此類不負責任的議事行為,將實行行政問責。
四、市政府辦公室要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於提高政府執行力的若干意見,並按其設定的強化工作效能、強化責任追究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市政府(林管局)領導批示(包括公文處理中的批示)和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會議決定事項的跟蹤督辦及對辦理情況的適時反饋,確保市政府政令暢通、執行有力,使政府的決策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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