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流轉辦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流轉辦法的通知》是伊春市人民政府201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省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伊春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流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伊春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流轉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進伊春林權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實現生態資源產品化、資本化、貨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關於進一步深化伊春國有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權流轉即非公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國有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地塊、集體林和1980年以來營造的權屬已經明晰的民有林、2003—2005年桃山局和鐵力局先行試點的地塊等非公有林流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林權流轉堅持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條件下自願合理流轉的原則,保障承包職工的根本利益、保證承包職工增收的原則,與招商引資吸納外來投資者相結合的原則,與建立新型林業合作化組織、建設美麗林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流轉,實行一站式服務常態化管理。
(一)流轉價格實行雙向選擇,可由交易雙方根據市場參考價格協商確定;可由轉讓人出價或經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申請進入林權流轉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或多個競買者競標。
(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必須由具有資質條件的森林資源調查部門對現地(包括幼苗、幼樹)進行實物量調查,由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外業實物量調查報告進行現地核查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三)林權所在地林權制度改革服務中心、市林權制度改革辦公室根據轉讓人的申請,將流轉信息輸入並上傳林權交易平台,發布林權流轉信息。
第五條對於通過分期付款和企業內部借款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所欠款項應由所在地林改和財務部門負責按契約約定及時清繳並上繳市財政,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管。不違反契約約定的,方可辦理流轉手續。
第六條民有林流轉要在明晰產權後逐步啟動,特別是對民有林中的天然林,必須劃清權屬(個人、國有),探索將民有林內原國有上層林木流轉給承包者的辦法明晰產權(民有林明晰產權工作單獨制定方案)。產權明晰後方可進行流轉。
第七條林權流轉後的承包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限。承包期結束,由承包人和發包單位協商續簽承包契約或收回承包林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已經抵押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流轉。
第八條林權流轉交易在所在地林權制度改革服務中心進行。
第九條林權流轉程式
(一)提出申請。轉讓人向所在地林權制度改革服務中心提出自願流轉申請並提供原始檔案憑證和權屬證,辦理流轉手續。
(二)簽署協定。轉讓人和受讓人達成擬流轉協定後,由所在地林權制度改革服務中心組織雙方簽署《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協定書》。
(三)簽訂契約。協定簽署後,由林權所在縣(市)、區、局與受讓人重新簽訂《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契約書》,契約一式四份,其中受讓人一份,所在林場(所)一份,所在縣(市)、區、局一份,市林權制度改革辦公室備案一份。
(四)費用收取。《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協定書》、《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流轉契約書》和權屬證的工本費由受讓人承擔。
(五)換證變檔。協定、契約簽訂完畢後,為受讓人換髮權屬證,將原檔案材料加蓋作廢印章後一併保存,分別變更四級檔案。電子檔案要隨辦隨變,受讓人信息和林地信息要隨辦隨統計,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必須規範統一。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林權制度改革活立木流轉暫行辦法的通知》(伊政發〔20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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