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職人員

企業退職人員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組織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和被補償,進行休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退職人員
  • (一):年老體衰
  • (二):本人自願退職
  •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
退職條件,退職費計發,退職待遇,

退職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第二條的規定,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鑑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由企業、機關按照下列標準一次發給退職補助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但是退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符合第二條(一)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條(三)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退職費計發

冀政[1994]29號檔案規定:工資制度改革後,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40%計發。退職的工人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不滿10按50%計發。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廳冀人福[1995]60號檔案規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工人辦理退職的人員,退職前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生活費為本人原工資的7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因病(非因工)喪失工作能力申請退休、退職,必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
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的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提供相應的診斷依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申請退休、退職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職鑑定審批表》,經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市、地、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報所在市、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審批。

退職待遇

職工退職的條件是: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凡具備上述之一條件的,均可享受職工退職待遇。它包括;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退職待遇包括 (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2)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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