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

病退

.因病退休。特指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因病退回原居住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病退
  • 外文名:tofigures
  • 拼音:bìng tuì
  • 注音: ㄅㄧㄥˋ ㄊㄨㄟˋ
釋義,條件,工資,標準,

釋義

因職業病而提前退休,退休待遇與正常退休一樣。

條件

以前病退的條件很簡單:根據國家相關政策,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殘,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
目前為止更具體些: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鑑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周年,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
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
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
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治療診斷記錄。
職工在申請病退鑑定報名時須提交《病退鑑定申請表》、《病退鑑定須知》、本人簽字的申請書、正規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報銷憑證以及市、縣兩級醫保中心醫療保險費支付單。需要注意的是,如個人存根丟失,可提供醫保中心存根複印件並加蓋醫保中心印鑑,未參加醫保的單位可提供單位財務醫療費報銷憑證。

工資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區別: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 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區別:在於特殊工種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與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業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性職工年滿60周歲,女性幹部年滿55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內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退職:對於年齡達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職員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只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1、工作年限不滿10年;2、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家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檔案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於退休人員。

標準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5、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8、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9、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
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併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
功能者:痴呆(中度智慧型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
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為。
14、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
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5、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
(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6、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
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7、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至4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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