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精簡退職人員
- 範圍:全國
- 對象:企業機關工作人員
- 條件:年老體衰
1、精簡人員指為節約財政支出、裁併機構、調整工作人員及簡化行政或工作程式等而辭退或解僱的工作人員。 2、退職人員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回響黨和國家號召,精簡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
國務院關於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65年06月09日發布,自1965年06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發布部門 國務院 發布日期 1965年06月09日 ...
其中離休費、退休費、按月支付的退職生活費,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糧...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應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合適的人員,切實履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分流人員,要遵循精簡機構、最佳化結構、減員增效、提高素質、保持穩定的原則,採取單位內部消化、行業內調劑和個人自謀職業相結合等辦法,開闢多種就業...
1.在職職工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2.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3.用人單位中的職工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精簡回鄉人員、外籍人員及港、澳、台人員...
3、在被精簡退職的職工,又重新收回參加工作的,退職後復職前的時間不計算工齡,退職前和復職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連續工齡。4、原是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被...
九 探親待遇 十 在職職工因私出境待遇 十一 撫恤與優待 十二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 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與待遇 附: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人員的待遇[2] 參考...
水文站點職工(包括離退體、精簡退職人員、水文代辦員)、水文事業費、水文站點財產均一併下劃,水文事業費以1994年省財政預算為基數(包括工改增支因素)下劃市(地)...
(新農合)報賬後,自付部分給予60%的醫療救助;2、重點優撫對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除按規定享受醫保或農醫報銷外,自付部分費用救助比例為90%;3、精簡退職人員和...
負責調整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全縣企業勞動契約的管理、鑑證工作;綜合管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辦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
研究制定全區社會救助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低保、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20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救助和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
負責組織實施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簡退職老職工待遇落實;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和各類人員退休政策,承辦全區各類企業、自由職業者以及個體工商戶...
(三)負責五保戶、城鄉困難戶等特殊困難群體定期救濟、臨時救濟;負責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四...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
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困難的三峽移民以及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籌集慈善...